發放年終獎的“三項基本規則”
歲末即將到來,不管是還在趕業績的還是已經可以悠閑下來的上班族,心底都開始期待起“年終福利”來。“去年老板給每人發了一臺最新蘋果手機。”“去年銷售業績最高的人發了一輛轎車。”“去年,我們的福利是一塊豬肉。”……有網友也提出,曾經遇到過個別不良企業拿年終獎來誘惑吸引求職者,到年底時隨便找個借口不予支付年終獎或者干脆就不承認之前的口頭承諾,以達到賺取廉價勞動力的目的。
在某人力資源網站的BBS論壇上,一項以“你們的年終獎都寫進合同了嗎?”為題進行的調查顯示,投票的網友中僅有10%的表示,年終獎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30%的表示合同里沒有約定年終獎的發放,但是每年都會有。還有45%的網友表示合同里沒有寫,發不發看老板的心情和業績。
單位能不發年終獎嗎?入職不到一年也能有年終獎嗎?今年生寶寶休過產假,“雙薪”會不會被敲掉……職工該不該拿年終獎,究竟誰說了算呢?這是很多上班族都很糾結的問題。
其實對于是否應發年終獎、如何發放年終獎,還是有章可循的,簡而言之,即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約定說了算;無約定但單位有規定的,規定說了算;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實行同工同酬。
規則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約定說了算
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做出具體的規定,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于生產獎的范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勞動合同里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單位就應按時足額發放。還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支付年終獎,即年終獎嚴格按照績效考核成績發放,當然有的公司發放年終獎還將綜合考量公司的整體經營業績和員工所在的崗位級別,但是員工個人的績效考核結果在發放評估中至關重要,如某某級別的員工按照當年的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再結合當年經營單位盈利狀況,按規定的比例可提成多少經營單位的利潤,他本人也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那么,即使是年中離職或新進員工,只要符合規定條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