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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住宿和餐飲報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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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2023年溫州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溫州差旅費報銷標準,僅供參考。

一、2023溫州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

溫州市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機關工作人員國內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市本級含所有市轄區,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公務出差事前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全市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限額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嚴守各項紀律規定,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級別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級詳見下表:

公共交

通工具

級 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輪船(不包括旅游船)飛機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一等艙頭等艙憑據報銷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二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三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公務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公共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需按省、市相關規定購買機票。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憑據報銷。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保險費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額度內。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再重復報銷保險費用。如單位未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市本級各單位、各縣(市、區)可自行選擇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意外保險的參保方式和服務機構。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農家旅館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執行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市級機關工作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公務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對外收費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六條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含市內機場大巴費)、機場服務費、打包費、訂票費以及打印、復印、傳真、寄送資料等發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內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由單位(含牽頭單位,下同)安排車輛出差的,相應派車天數(自然日)公雜費減半。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日公雜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雜費標準的50%交納。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并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等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工作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住宿費用的住宿天數統籌使用。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憑住宿費發票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僅部分天數有住宿費發票的分段計算補助。

出差人員在公務出差地有住所時(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其他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執行有工作紀律要求需統一安排食宿的專項任務,可由組織單位(牽頭單位)在規定的食宿限額標準內憑食宿票據統一列支,并按規定標準及出差人員清單統一報銷公雜費。任務期間出差人員不再報銷及交納伙食費。往返途中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回原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車改后,實行短途出差交通費包干,在包干區域內公務出差(包干區域應限定在市內各縣市及毗鄰縣、市范圍),可以按差旅費規定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也可以按出差審批單批準的出發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相應等級票價金額包干城市間交通費;出差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當天往返的,憑公務出差審批單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單位統一安排車輛出行的,減半報銷公雜費;確需午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住宿費在限額標準的50%以內憑據報銷。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公務出差結束后,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以及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各消費點的原始票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未經批準的差旅活動,不予報銷差旅費。對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自理。

第二十七條 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

第七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及會議、培訓通知等。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伙食補助費,省外按40元、省內按25元補助;單位沒有安排住宿的,住宿費可按出差住宿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憑據報銷;不報銷公雜費。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

上述人員及參加國內培訓、集中辦公人員離開常駐地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工作、培訓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培訓地)與原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等級內據實報銷(在外工作地在短途交通費包干范圍內的,也可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標準包干使用),公雜費市外按每人每次80元包干使用,市內按每人每次60元包干使用;省內每月不超過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過1次,一往一返計1次。

第三十條 根據上級任務,經批準,工作人員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場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按月享受補助,不能按出差標準享受補助。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出差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時,原則上應乘坐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坐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第三十二條 農民代表和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參加各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因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會議組織單位比照工作人員辦理報銷。

第三十三條 日常工作區域跨常駐地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進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庫、山林、江堤海塘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費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四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公務出差的執行本規定,并按公務出差天數扣除駐外補貼。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差旅費。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線單程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實際公務出差天數報銷,不予報銷繞道和回家省親辦事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雜補助(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會議、培訓伙食者;

(二)調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駐地參加各種臨時辦公室、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工作者;

(四)已享受講課補貼、野外津貼、下海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對本單位差旅活動負責;出差人員應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應嚴肅追究當事人、審批人等相關人員責任。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是否建立內控制度,公務出差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務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市級財政補助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由主管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規定作出具體執行規定,中央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上述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標準均為最高限額標準,各縣(市、區)財政局須結合當地實際,在本規定的同級別人員差旅費各項限額標準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公務出差遠近、時間長短等因素,制定相應的住宿、伙食、公雜等標準及執行規定,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細化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市級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的具體操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參加抽調集中辦公的,集中辦公地有統一安排就餐的,伙食標準參照集中單位當地行政事業單位的伙食補貼標準執行,個人不再報銷伙食費;沒有安排就餐的,可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集中辦公地有統一安排住宿的,不再報銷住宿費。集中辦公沒有安排住宿的,并且集中辦公時間20天以內(含20天)的住宿費按出差住宿費標準報銷;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住宿費全部按出差住宿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內憑據報銷。不得報銷公雜費。

第四十六條 市本級機關工作人員經批準在溫州市洞頭區(不含靈昆街道)執行往返需四小時以上公務,且無法回單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費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已享受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同時不得再重復領取夜餐費);公雜費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補助(單位安排車輛出行的,減半報銷公雜費),包干使用。島際往來的船費按實際憑據報銷。確需發生住宿的,經單位領導批準,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縣(市、區)工作人員經批準到常駐地范圍內的偏遠地區(偏遠地區一般應距縣城30公里以上)執行往返需四小時以上公務,且無法回單位或家里用餐的,根據省關于常駐地偏遠地區報銷相關標準,結合各縣(市、區)上報的相關費用報銷申請,經綜合平衡后確定各縣(市、區)偏遠地區差旅費報銷標準,詳見附表2。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轉發的《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4〕10號)、《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有關問題解答(一)(二)(三)》(浙財行〔2014〕19號、25號、55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差旅費等公務活動費用開支管理規定有關問題解答》(浙財行〔2014〕93號)第1—5條相關差旅條款、《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5〕104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細化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的通知》(浙財行〔2016〕33號)、《溫州市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溫財行〔2017〕496號)、《溫州市財政局轉發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收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溫財行〔2018〕48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溫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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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各縣(市、區)偏遠地區差旅費報銷標準

區域名稱偏遠地區范圍伙食費補貼公雜費(含交通費)補貼島際船費住宿費(確需住宿的)
樂清市雁蕩鎮、大荊鎮、湖霧鎮、仙溪鎮、智仁鄉、龍西鄉、嶺底鄉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至雁蕩鎮、大荊鎮、湖霧鎮、嶺底鄉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補助。至智仁鄉、龍西鄉、仙溪鎮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補助。單位有安排車輛的補助標準減半。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永嘉縣烏牛街道、橋下鎮、金溪鎮、橋頭鎮、巖頭鎮、楓林鎮、大若巖鎮、碧蓮鎮、鶴盛鎮、巖坦鎮、巽宅鎮、茗岙鄉、云嶺鄉、界坑鄉、溪下鄉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瑞安市湖嶺鎮、林川鎮、芳莊鄉、高樓鎮、平陽坑鎮、北麂鄉、東山街道北龍社區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補助,單位有安排車輛的減半。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平陽縣順溪鎮 懷溪鎮 青街鄉 南麂鎮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

憑據報銷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區域名稱偏遠地區范圍伙食費補貼公雜費(含交通費)補貼島際船費住宿費(確需住宿的)
蒼南縣霞關鎮、沿浦鎮、馬站鎮、岱嶺鄉、礬山鎮、鳳陽鄉、赤溪鎮、莒溪鎮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補助,單位有安排車輛的減半。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文成縣銅鈴山鎮、桂山鄉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泰順縣百丈鎮、筱村鎮、泗溪鎮、彭溪鎮、雅陽鎮、仕陽鎮、三魁鎮、南浦溪鎮、龜湖鎮、雪溪鄉、包垟鄉、東溪鄉、鳳垟鄉、柳峰鄉按每餐不得超過40元標準憑據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原則上僅限中餐。按每公里0.5元補助,最高每人每天不超過40元,單位有安排車輛的減半。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洞頭區大門、鹿西、靈昆街道當天來回的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有住宿的按每人每天6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補助,單位有安排車輛的減半。憑據報銷大門、鹿西出差到洞頭本島、靈昆區域的,每人每天住宿費100元內憑據報銷,出差到大門、鹿西的,每人每天住宿費80元標準內憑據報銷。

注: 1、除以上列明區域外,均不得作為偏遠區域報銷差旅費。

2、公雜費補助可包干使用。

二、差旅費報銷范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三、差旅費報銷流程

1、出差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直屬上級審查 分管副院長核準 財務人員審核--出納結算付款。各分管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的真實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2、財務人員、稽核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額度、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出差標準進行審核并對此負責。

四、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并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涂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5、原始票據丟失、毀損的,當事人需作出詳細書面說明及需報銷單據明細項目、金額,經直屬上級與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簽批后,報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批報銷。

6、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費的報銷,按其應乘坐的交通工具類別計算報銷金額,超額部分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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