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2023年寧波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寧波差旅費報銷標準,僅供參考。
一、2023寧波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
寧波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以及上級關于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臨時離開常駐地(市轄區,不含奉化,下同),到市內(城區各市轄區外,寧波大市范圍內,下同)、市外(寧波大市范圍外,不含出國出境,下同)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事前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級差旅費限額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城市之間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項紀律規定,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交通工具。各級別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正副廳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公務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公共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需按《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甬財政發〔2014〕1327號)要求購買機票。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單位應按照《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的通知》(甬財政發〔2017〕796號)規定購買公共交通意外險(出差人員不需再按票次重復購買,不得再單獨報銷保險費)。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已按《寧波市市級機關公共交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發〔2016〕968號)規定享受定額報銷區域補貼的,不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農家旅館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執行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1),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四條 副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可住普通套間,正副廳級及以下人員可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務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伙食補助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除會議、培訓期間統一用餐及接待單位按有關規定安排的工作餐外,出差人員一般應當自行用餐。需由其他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標準及結算憑據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飯店、農家樂、單位內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費。
在協助供餐單位內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標準不得超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西藏、青海、新疆早、中、晚餐人均配餐標準分別不得超過20元、50元、50元),出差人員按實際用餐費用結算伙食費。在農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無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標準原則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西藏、青海、新疆早、中、晚餐標準分別為20元、50元、50元)掌握,出差人員按配餐標準支付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標準市外80元,市內40元,包干使用。
由單位(含牽頭單位,下同)安排車輛出差的,相應派車天數(自然日)市內交通費不予補助。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自行按實支付交通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并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等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工作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住宿費用的住宿天數統籌使用。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結算伙食費,可根據需要由伙食提供方開具相關票據、收款憑證或收條。單位內部食堂出具收款憑證應編號并加蓋財務或收款專用章,憑據形式可自行選擇。伙食費結算憑據可由出差人員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員反向粘貼在差旅費報銷單后(不作報銷依據)一并保存。財政部如另有規定,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憑住宿費發票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僅部分天數有住宿費發票的分段計算補助。
出差人員在公務出差地有住所時(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來回途中,可憑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交通費票據所示天數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當天往返的,憑公務出差審批單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在市內出差的,市內交通費減半。由單位統一安排車輛出行的,市內交通費不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及會議、培訓通知等。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執行有工作紀律要求需統一安排食宿的專項任務,可由組織單位(牽頭單位)在規定的食宿限額標準內憑食宿票據統一列支,并按規定標準及出差人員清單憑交通票據統一報銷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由出差人員按差旅費規定回原單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不得重復報銷。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參考格式見附件2)、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各消費點的原始票據。
第二十九條 市級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未經批準的差旅活動,不予報銷差旅費。對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個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日常工作區域跨常駐地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進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庫、山林、江堤海塘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費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公共交通工具的單程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實際公務出差天數報銷,不予報銷繞道和回家省親辦事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除雙休日)的伙食補助費,市外按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減半、市內按25元補助,不報銷市內交通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
上述人員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與原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等級內據實報銷,市內交通費按市外每次80元、市內每次40元包干使用;省內每月不超過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過1次,一往一返計1次。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上級任務,經批準,工作人員赴《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援派干部人才有關待遇的通知>的通知》(甬組通〔2017〕69號)規定等地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場所的,按照該文件規定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按月享受補助,不能按出差標準享受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在甬市級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在海曙、鎮海、北侖、鄞州、江北偏遠地區執行往返超過80公里的,且無法回單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票據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已享受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同時不得再重復領取夜餐費);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補助(單位安排車輛出行的,市內交通費不予補助),包干使用。確需發生住宿的,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非在甬市級單位在常駐地范圍內往返偏遠地區執行公務相關費用報銷執行屬地標準。
第三十六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出差的執行本辦法,并按公務出差天數扣除相關補貼。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差旅費。
第三十七條 市級單位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三十八條 不脫產人員參加市級部門組織的活動,其活動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伙食補助費和往返車船費比照市級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已享受會議伙食者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參加各部門舉辦的與生產經營管理和分配有直接關系的各種專業性、技術性訓練班,不再發給誤工補助、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各種補貼。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市內交通費補助(上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會議、培訓伙食者;
(二)調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駐地參加各種臨時辦公室、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工作者;
(四)已享受講課補貼、野外津貼、下海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汽車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與一般工作人員相同。
(二)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按月人均500元以內的標準掌握,由市級各單位按照多勞多酬、拉開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一條 市級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并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市級單位應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第三十五條所稱的偏遠地區的范圍。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市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紀委監委、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市級財政補助的機構差旅費管理由主管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規定作出具體執行規定,中央、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市)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市級差旅費各項限額標準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相應執行標準及規定,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甬財政發〔2014〕269號)、《差旅費等公務活動管理費用開支規定有關問題的解答》(甬財政發〔2014〕1288號)第3、4、6、7、9、11、13條相關差旅條款、《關于調整寧波市市級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甬財政發〔2015〕1126號)、《寧波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赴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甬財政發〔2016〕30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差旅費報銷范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三、差旅費報銷流程
1、出差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直屬上級審查 分管副院長核準 財務人員審核--出納結算付款。各分管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的真實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2、財務人員、稽核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額度、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出差標準進行審核并對此負責。
四、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并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涂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5、原始票據丟失、毀損的,當事人需作出詳細書面說明及需報銷單據明細項目、金額,經直屬上級與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簽批后,報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批報銷。
6、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費的報銷,按其應乘坐的交通工具類別計算報銷金額,超額部分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