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勞動法全文規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第一: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二: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第三: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第四: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第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第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七: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其它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但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補一個月的工資;裁員二十人以上或10%以上的,要經工會同意,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且今后再招聘的,應首先招用被解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