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認為一個員工沒有價值時,會想法設法將其開除,那么如果,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么辦?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在新勞動法中如何應對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八: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備注: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