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最近想辭職,只是普通的工作沒有特別要交接的,我知道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如果我交辭職信后不滿30天就走了,企業會扣多少錢呢?會有其他問題嘛?另外,今年的10天年休也還沒用,想用了再走,但企業一直用生產緊,人手少不同意用公休,這樣是否合理合法?
專家: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于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不同意辭職】
必須強調的是,《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并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后離職即可。
【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30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阿克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同意辭職,做滿30天后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后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么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于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30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至于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在離職時,結算年休假時要按已工作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折算。所以并不能休完十天。沒休的那幾天,單位必須給你這幾天的工資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