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學生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實習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沖裁委審理后并沒有支持王某的申請請求。
對此拋出問題: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
今年3月,王某到一家電子廠實習,雙方口頭約定月基本工資為1500元,外加提成,工作3個月后,王某以電子廠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電子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電子廠同意王某辭職,但認為王某系實習學生,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拒絕支付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對此,仲裁委認為,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孫某到電子廠實習,應屬勤工助學,期間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電子廠可以不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