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到市內裝潢公司報到,做室內設計,我是應屆畢業生,這是我的一份工作,公司承諾試用期為三個月,但是僅僅一個多月老板就說不用我過來了,還表示抱歉的說我不能勝任這份工作,所以我在試用期期間就被辭退了,但是我都工作一個多月了,怎么現在才說我不適合該崗位,試用期被辭退能獲得補償嗎?請求律師給個參考】
【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員工王某在試用期被推辭,理由是:不勝任工作。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下,什么是“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最權威的定義說法當然是來自于法律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文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其次,再來看這個辭退理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上文案例,用人單位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辭退理由,但是公司有沒有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呢?如果沒有,員工被辭退的理由就不成立,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補償。
但是確實員工不能勝任此工作,或者符合第7條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必須注意一個時間問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且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算作補償)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由此可見,試用期被辭退員工是可以獲得補償,千萬不要稀里糊涂的被辭退走人,而忘記爭取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