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法律政策對此均沒有作出規定。律師認為應當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的規定處理,即對雙倍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未超過的不征稅。
該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