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并不是在中國境內的公民都適用勞動法,而是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具體描述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企業”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如工廠、農場、公司等。
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本條勞動者的適用范圍,包括三個方面:
(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3)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