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期間社保處理
答: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承擔本身所需要承擔的那部分社保費用。如果員工長期請假,造成其工資已不能夠支付當月社保、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等等個人需要承擔的部分費用時,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補回相關差額部分。
這個問題先要弄清楚,你每個月的社保是由公司繳交和員工繳交這兩部分構成的。如果公司覺得你請假了,沒有給公司創造利潤,那么公司就不需為你支付社保,這是錯誤的、違法的。只要你的勞動關系存在,公司該繳的部分必須由公司出。任何轉彎抹角的說辭都是耍流氓。
我推測,可能你請假的時間有點長,到社保繳費時因你的工資為零,單位代扣個人部分無錢可扣,所以通知你拿錢。你是不是曲解了單位的意思呢?建議再求證一下你的公司,如果只是要你上繳你個人的部分,那么單位并沒有錯。
按照法律規定, 女員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只有15天。因此,在未能休產假前,該員工有兩種選擇:1.申請休事假:該員工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請并經公司批準。若批準后,在事假結束前公司無須支付工資,只需要每月為其繳納社保費;2.休病假: 該員工需要向公司提供病歷、診斷證明書、病假單等證明文件,然后公司按照病假單給該員工休病假。病假期間,一般公司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并且為其繳納社保費。作為初創公司,創始人原本壓力就大,現在還遇到這樣的情形,更有加重壓力和擔憂的可能。建議與該員工協商,爭取按事假處理,若協商不成才按病假處理。
事假期間只要單位沒有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需要按時繳納社保的。這是基于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之上,與職工是否請假沒有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勞動法關于請假休假時間的規定
(2).國家勞動法關于請假扣工資的規定
(3).勞動法關于請假的規定【薦讀】
(4).勞動法請假工資計算方法2020年
(5).2020年勞動法請假工資計算方法
(6).2020年勞動法關于請假休假時間的規定
(7).2020年勞動法員工請假制度
(8).2020年勞動法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
(9).2020年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
(10).2020年新勞動法關于請假制度的規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