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請假扣工資標準是什么?
勞動法請假扣工資標準主要是事假期間應當扣發的工資為月正常勞動時間工資/21.75天。
1、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請假期間要扣除法定公休日,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請假應扣工資的計算: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小時)×小時工資;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天數)×日工資。
2、請事假是工人未提供勞動,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不能倒扣工資,所以,只能不發當天工資,請病假的時候,還需要按勞動法支付一定的最低生活費,體現人性化。
工資拓展資料: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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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就自然包括了因為客觀原因而不得已請假的權利,相反地單位也會以為勞動者的請假而影響了正常的營業收入,為了平衡雙方允許了單位可能克扣這一天勞動者正常的收入作為勞動者請假的代價,而最多只能扣除請假當天的而不能額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