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法院青年業務骨干的身份到參加了上級領導安排的研修班培訓學習,我為自己能夠參加這次培訓感到非常榮幸,衷心感謝上級領導給我這次難得的學習機會,從而能夠切實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這次培訓班通過進一步學習司法,解決了法院如何面對公眾、當前中國社會與社會問題、當前法治的基本態勢的問題,學習心理學中關于提升自我獲得信任與影響力、博弈論、以人為本的領導藝術等課程。
這次培訓班的學習,我有很深的體會,感觸也很多,同時也對我國目前的司法形式堪憂,下面僅就個人對當前司法狀況方面談以下幾點思考:
一、司法公信力低的具體表現
司法被稱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是因為它在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從20XX年以來,我國的司法體制基本上處于停滯甚至處于下滑階段,一些和司法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不斷沖擊著司法,再加上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的客觀事實以及社會矛盾和糾紛頻發,司法逐漸走向權威性低而導致的公信力差,具體表現在:
(一)伴隨涉法信訪案件的增多,纏訴鬧訴行為不斷發生
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司法判決本來應該在一產生就產生公信力,即使當事人對判決不服,也應按嚴格照法律程序去維護權利,而不是通過采取涉法信訪甚至纏訴鬧訴卻是對法院的終審或者其他不理智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法院在一些領域喪失了其基本的權威性
例如在房屋拆遷、耕地問題、環境污染方面缺乏法律的權威性,比如關于消費者訴訟“三鹿奶粉”事件問題,在此事件中,因為三聚氰胺而致大概29萬的嬰兒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當受害者的父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獲得賠償是卻被法院拒絕了。拒絕受理這類的案件,等于堵死了人們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和平理性地解決糾紛的道路;相當于法律放棄了司法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保障。這很可能導致人們只有通過暴力等其他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
二、司法公信力差的主要原因
經過學習,我認為司法公信力差的主要原因有:
(一)司法不獨立
我國目前司法制度存在著各種弊端,我們可以用“三化”來加以概括,所謂“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獨立化”。“行政化”,指的是司法部門在整個體制構成與運作方面基本上和行政管理在體制構成和運作方面相通,都是按照行政體制的結構及運作模式建構和運行的。“地方化”,則是指各級司法部門在人事、物資、財政等方面都依靠同級政府和黨委,因此在司法審判中經常考慮和估計地方的利益形成地方保護主義。“非獨立化”則是指法院和法官因為受到各種權利的制約而不能獨立的對案件進行審判。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與“地方化”造成了“非獨立化”,從而極大地影響了我國的司法公信力
(二)公眾缺乏對法律的認識
由于司法具有專業性,所以公眾對司法工作的規律與特點不是很了解,更有甚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其中不乏領導干部中。另外又對司法預期過高,以至于不能達到目的時就產生了對司法部門的不滿。有些人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規避、違反法律,托人情、找關系、無理纏訟,敗了官司又到法院吵鬧、到政府上告、給司法部門施加壓力。鑒于歷史原因以及文化因素,我國法律缺乏權威性,在維護權利時,人們往往選擇采用權力干預來解決問題,法律讓位于權力,使得人們對法律失去了認同感,這些,加深了人們對司法的不信任
(三)司法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是直接影響著司法的質量。但是目前,由于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水平不一、相關制度的缺位,導致司法工作人員在自身修養、法律知識以及邏輯思維、抽象思維和觀察能力、職業操守等方面難于達到公正司法的要求,這成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又一個關鍵因素。
三、如何提升司法公信,重塑司法權威
(一)建立獨立司法體系
司法獨立是被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認同的一項憲法原則,它是司法權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定性所要求的一種理性自治狀態,它的核心是司法權的行使過程完全獨立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別是政治因素造成的干擾。司法獨立包含有兩方面內容:一是組織上的獨立,也就是法院整體的獨立;二是裁判的獨立。我認為,法院保障機制的構建主要可以通過以下措施:
1。要建立新型的法官制度
法官作為司法活動的主體,法官要培養的獨立的人格,必須從制度上為法官提供外在的保障,可以通過創建新型的法官制度。例如建立法官選任制度;改變目前的法官等級制度;健全法官的保障制度;實施法官定期交流制度;確立法官自律制度等等。
2。要落實法官身份失卻和辭退的制度
在《法官法》第38條中對辭退法官做了詳細規定,這就要求法官應該具備較強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素質。但在現實中對法官的辭退難以落實,原因是《法官法》對法官身份失卻事由和法官身份取消程序沒有做出相關的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所以,應該從制度上對法官身份失卻事由做出特定化,對法官身份取消和辭退法定化,以保證法官的高素質。
3。要廢除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制度
讓法官真正實現相互之間以及上下級之間的獨立,消除法官的身份制和單位制。這就需要將法院的整體職能進行適當分化,把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人員與不行使審判權的行政管理人員分離開來。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人員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地位,而不應當按行政級別把法官分為三六九等。這樣的話法官的獨立地位就得不到保證。
(二)提高司法權威性
在現代法治國家,我們應當把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實現法治的重要內容。
1。法律權威應該通過立法建立。
通過法律建立的司法制度才具有客觀性、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等特點。如果法律制度可以根據需要不停更換,那就根本沒有法治可言。
2。法律應把樹立權威作
我們以前只是片面的強調司法權威應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認為只要法官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就自然而然樹立起來了,法官權威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系統培養司法人員素質
提高司法人員素質,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
雖然這次的培訓只有短短的十天,但對我來說是關鍵的十天,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的建立,司法改革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時下整個社會的強烈期待。因此,盡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職能為市場經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