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或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
(二)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戶口地和居住地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學生學區的確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
(三)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依法入學:
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
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
③孤兒。
(四)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市區戶口,但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原則,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五)因改善住房條件、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學區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然尚未交付,確定其學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六)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在本市區,但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與市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同等對待,應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為入學依據。
(七)外來人口子女,戶口不在本市區,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對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學原則,安排進入定點公辦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