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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才補貼最新政策及人才補貼發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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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城市對于引進人才補貼政策不一樣。但大多數為住房補貼、創業補貼、福利補貼等,數額也不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2021年福建人才補貼最新政策及人才補貼發放時間,僅供參考!

對認定為福建省級高層次人才的,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晉級和榮譽獎勵+重點計劃支持”的方式給予支持。

“工作和生活待遇”在認定后即可享受,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在落實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省級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

“晉級和榮譽獎勵”符合相應條件后,依申請兌現。

“重點計劃支持”的對象原則上須經評審產生,同一人才在認期內只能入選一項;省、市支持力度和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工作和生活待遇

1.安家補助:

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分類給予安家補助。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補助(含省、市、縣,及不同認期內),如可同時享受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對引進的特級和A類、B類、C類人才,屬于海外引進人才的,分別按7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標準給予安家補助;

屬于國內引進人才的,分別按7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標準給予安家補助。

外籍引進人才的安家補助相應上浮30%。

安家補助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廈門市和中直駐閩單位(含與我省共建單位)的人才,省級財政按照相應標準給予減半補助。

2.子女教育:

特級人才的子女入讀幼兒園或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按“一事一議”原則辦理;

A類、B類人才的子女入讀幼兒園或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可按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選擇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的優質公辦幼兒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C類人才(不含憑2020年版《認定條件》C類第12-25款為依據入選的現有人才)的子女入讀幼兒園或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到條件較好的公辦幼兒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省屬及中直駐閩單位引進的省級高層次人才根據人才層次享受上述政策,具體由所在設區市負責提供保障。

3.健康保障:

兩院院士、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享受一級醫療保健待遇,其他特級人才和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入選者、國家“*”人選以及A類人才、省引才*人選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以上保健對象所增加的醫療費支出從現行醫療費開支渠道解決。

外籍高層次人才在三甲醫院特需門診享受預約診療和外語服務。

B類和C類人才由所在設區市提供相應醫療保障,包括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

4.住房保障:

省級人才專項經費發放的安家補助主要用于省級高層次人才的住房、生活補助。各設區市在落實住房保障政策過程中,可根據本地情況加大對省級高層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包括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購租住房補貼等。

5.出入境和居留便利:

符合閩委辦發〔2017〕24號文的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實行區別管理,因公出國(境)經費單獨統計。對入選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國家高端外國專家項目計劃、中國政府“友誼獎”等外籍高層次人才,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外籍人才可根據邀請單位出具的說明緊急入境事由的邀請函,允許其在抵達口岸后申請R字簽證。在自貿區工作的境外省級高層次人才,可根據《關于實施支持福建自貿區建設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6〕272號)和《關于深化支持福建自貿區創新發展實施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7〕4215號)的精神,按規定在申請簽證證件、永久居留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待遇。

6.專項服務:

特級人才和A類人才納入省級聯系服務專家遴選范圍,專人聯系、提供服務、接受咨詢,根據需要由有關聯系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在省屬高校的納入“秘書式服務”試點范圍,配備專兼職秘書或工作人員,協助解決創業創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B類、C類人才納入所在設區市及單位的人才聯系范圍,加強聯系溝通,幫助落實政策,聽取意見建議。

省、市有關部門定期面向省級高層次人才舉辦國情研修班、專家休假療養、歷史文化考察、重點項目重點企業調研考察等活動,省級高層次人才可按有關活動安排視情參加。省級高層次人才納入所在地“人才之家”“人才驛站”的服務對象,按規定享受有關服務。

省級高層次人才可申請加入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協會,臺灣高層次人才可申請加入福建省海峽兩岸人才交流合作協會。外籍(海外)人才可申請加入福建省國際人才交流協會。

7.團隊建設:

(1)省級高層次人才創(領)辦的企業招聘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符合《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持暫行辦法》(閩委人才〔2016〕4號)規定的,按照企業稅前支付薪酬60%標準給予補助,累計補助3年。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和人才所在單位同級財政各承擔50%。

(2)省級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可依托人才中介等機構招聘臺灣優秀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補助,并在1年過渡期內提供培訓、項目崗位對接、生活補助等。

8.人員編制:

根據《福建省屬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專用編制管理辦法(試行)》(閩委編辦綜〔2016〕18號),省屬已滿編的事業單位引進省級高層次人才,可申請使用高層次人才專用編制,經省委人才工作機構審核認定后,由省機構編制部門相應核定專用編制;上述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實名統計,不占用人單位的人員編制,不計入用人單位的編制總量。

9.薪酬激勵:

省級高層次人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中,歸屬個人及團隊的比例可不低于70%。省級高層次人才的薪酬可實行年薪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方法。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在省屬事業單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并從事研發活動的省級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以及本人在研發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和實際貢獻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

在高校、科研院所從事科研的省級高層次人才經所在單位同意到科技型企業兼職的,可按規定獲得報酬。

10.稅收優惠: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規定,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國資委關于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0號)規定的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1.職稱評聘和專業技術評價:

A類人才可按規定程序直接認定相應專業最高級別職稱,聘任時可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高級崗位職數單列,直接聘任有關專業最高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B類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參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級職稱認定(評審)。

對于海外引進的A類、B類人才,海外從事專業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根據其學歷、工作經歷、學術或技術水平,直接申報評審(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國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或專業技術貢獻可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

對到高校、公立醫院工作的臺灣高層次人才,可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直接認定其專業技術水平,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對在閩工作的藝術專業臺灣高層次人才,可以按規定參加文旅主管部門的系列職稱評審;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制作的臺籍專業人才,可按規定參加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評選。符合條件的臺灣高層次人才可參加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選。

12.臺灣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支持:

臺灣高層次人才可根據《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貫徹<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關于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的實施意見》,在專業資格認證、經營項目特許、企業用地保障、股權激勵、項目投融資等方面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13.評選表彰:

優先推薦省級高層次人才參評國家、省、市各類評選表彰活動。優先推薦省級高層次人才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范。

(二)晉級和榮譽獎勵

14.晉級獎勵:

對A類、B類、C類人才,在認期內晉級的,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一次性給予獎勵:A類人才晉升特級人才的獎勵300萬元,B類人才晉升A類人才的獎勵20萬元,C類人才晉升B類人才的獎勵10萬元。

人才越級晉升的,對照上述標準給予累加獎勵。晉級獎勵與人才在晉級前層次獲得的榮譽獎勵總額就高從優不重復。

引進人才在安家補助基礎上享受晉級獎勵(不追補安家補助的差額)。各設區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出臺晉級獎勵標準,給予適當獎勵。

15.榮譽獎勵:

對已認定人才,在《福建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試行)》實施后,新取得特級、A類、B類、C類人才認定條件中“榮譽稱號(獎項)”或“所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獎項”有關條款要求業績的,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15萬元、8萬元、3萬元獎勵(與國家部委、省直有關單位給予的獎金或實物獎勵就高從優不重復)。

榮譽獎勵不限次數(A類、B類、C類人才認期內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依據某一“榮譽稱號(獎項)”或“所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獎項”有關條款要求業績已享受晉級獎勵的,不再享受榮譽獎勵。引進人才在安家補助基礎上享受榮譽獎勵(不追補安家補助的差額)。各設區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出臺榮譽獎勵標準,給予適當獎勵。

(三)重點計劃支持

16.“一事一議”支持:

對引進的、能實現重大產業突破的特級人才,按“一事一議”原則從人才、科技、工業等專項經費中,統籌給予最高1億元的綜合支持。特級人才可不受國籍限制,申請省級項目、政府基金資金,參與政府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行業標準制定、重點工程建設,參加國內各類學術組織,擔任國家科研項目負責人,作為政府獎勵候選人。

賦予擔任項目負責人的特級人才更大自主權,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研究內容或技術路線進行調整;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17.特級后備人才支持:

入選福建省特級后備人才項目的,在享受高層次人才相應待遇基礎上另給予500萬元支持。

18.“雛鷹計劃”青年拔尖人才支持:

入選福建省“雛鷹計劃”青年拔尖人才項目的,在高層次人才相應待遇基礎上另給予200萬元支持。

19.“創業之星”“創新之星”人才支持:

入選福建省“創業之星”“創新之星”人才項目的,在高層次人才相應待遇基礎上另給予200萬元支持。

20.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人才支持:

入選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的,按不低于省引才“*”的有關待遇執行,不再重復參評省引才“*”。

21.“*”人才支持:入選國家“*”的,按國家獎勵補助資金1:1的標準給予省級配套支持(中直駐閩單位及省直單位的人才減半支持),其中不低于50%用于工作、不高于50%用于生活。

22.省引才“*”人才支持:

入選省引才“*”的,除享受B類人才支持政策外,其他支持政策按遴選公告規定執行。

23.臺灣高層次人才支持:

入選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的,有關待遇按《福建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遴選辦法(試行)》(閩委人才〔2017〕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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