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落實《關于加快人才優先發展推動創新驅動的若干意見》(揭委發〔2017〕12號)《揭陽市實施引進和使用好中高級人才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揭委電〔2018〕5號)關于博碩士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生活補貼的優惠待遇,請各地各單位根據《揭陽市博碩士人才引進實施方案》《揭陽市急需緊缺人才集聚計劃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按要求組織申報相關人才生活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人員范圍和待遇標準
1. 申報人員范圍:符合《揭陽市博碩士人才引進實施方案》《揭陽市急需緊缺人才集聚計劃實施方案》規定,2017年9月29日之后新引進的,簽訂3年以上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全日制博碩士人才和列入當年度《揭陽市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目錄》的急需緊缺人才,可享受我市博碩士和急需緊缺人才生活補貼政策。
2. 申領起始時間界定:事業單位人才引進的時間以組織人社部門同意聘用文件或辦理接收報到手續為準,企業單位人才引進時間以簽訂工作合同或辦理接收報到手續為準,生活補貼當月開始享受,當月起計算享受補貼年份的周期。
3. 待遇標準:按照《揭陽市博碩士人才引進實施方案》第四(一)之1項和《揭陽市急需緊缺人才集聚計劃實施方案》第四(二)項規定執行。
享受揭委電〔2018〕5號文或其他本市出臺生活補貼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就高且不重復原則執行。中央、省(部)屬駐揭單位、外地單位(企業)駐揭分支機構引進的人才,按本單位、本系統各自規定及補貼政策執行。
二、生活補貼申報及審批程序
用人單位需在與引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3個月內進行申報。本通知印發前引進符合“申報人員范圍”的人才需及時補申報。
(一)所需材料
1. 填報《揭陽市引進博碩士、急需緊缺人才生活補貼申領表》(附表1),并由人才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或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署意見;
2. 有效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 學歷學位證書、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4. 當地繳交社保記錄憑證;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復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二)申領流程
用人單位負責進行申報,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填報《揭陽市博碩士、急需緊缺人才生活補貼匯總表》(附表2)。
1.事業單位:市、縣(市、區)事業單位分別由主管部門或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初審,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復審確認后進行公示。
2.企業單位:用人單位由主管部門或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初審,經市人才交流管理局復審確認后交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一并進行公示。
公示無異議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按屬地管理原則依照有關規定核發生活補貼資金。即市直單位生活補貼資金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統一發放;縣(市、區)單位生活補貼資金經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補助后,由屬地縣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發放。
三、有關事項
1. 生活補貼分5年逐年平均發放,原則上只需申報一次。申報認定采取“常態申報、定期認定”的方式每季度認定一次。
2. 生活補貼享受期最長為5年,引進人才服務期(5年)未滿離職的,用人單位應于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報主管部門(縣級組織人社部門)并向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提交《離職備案表》(附表3)備案,自解除勞動合同次月起不享受生活補貼,多發部分需由本人退還,用人單位負責上繳同級人社部門或財政部門。如引進人才在揭陽市范圍內流動就業的,需由本人所在新的用人單位重新申報享受生活補貼,享受期限累計不超過5年。
3. 請各地各單位要認真按照本通知的申報程序和要求,對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堅決防止和杜絕舞弊作假現象,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將我市人才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如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 對特殊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
5. 本通知未盡事宜,將在日后具體操作過程中以補充意見的形式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