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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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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我局于11月15日制定并印發了《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做出如下政策解讀: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一)國家層面政策

近年來,為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國家有關部委先后出臺了《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明確規范2016-2020年期間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資金支持以及相關工作要求。目前,2016-2020年各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國家補貼標準均已明確。

(二)省級層面政策

2018年1月25日,省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文件,明確了我省2017-2020年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購車補貼(即除國家補貼外的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2016-2020年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含國家獎補和省級補貼)。

二、政策制定的依據

1.《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

2.《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

3.《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

4.《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

5.《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

6.《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

三、修訂后主要條款解讀

(一)補貼范圍

1.做好信息公開及群眾工作。一是按程序處理群眾的信息公開申請。今年至今,共處理依申請信息公開82宗。二是做好群眾咨詢投訴回復工作。共收到來自網上信訪59份,陽光熱線問政平臺的咨詢投訴和12345熱線咨詢900多份。本辦法所稱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中央同期有關政策,以及我市明確屬于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

2.推廣應用資金補助對象為:在本市轄區內購置并依法注冊登記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及個人;在本市轄區內投資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機構)。

(二)申請補貼資金的要求

1.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車型列入國家部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由車輛生產或銷售代表企業據實提出補貼申請,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申領。擬申請地方財政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和車輛生產或銷售代表企業需聯合承諾并在合同中明確,自初次注冊登記日起3年內不向異地提檔過戶,否則退還地方財政購置補貼資金。

擬申領地方財政補貼車輛的汽車產銷企業,車輛產銷企業應提前向市發展改革局遞交車型資料及年度銷售計劃。對個人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每人不超過2輛/年,且消費者和車輛產銷企業需聯合承諾車輛行駛里程達3萬公里前不過戶給非個人用戶;對同一單位用戶購買同一品牌新能源汽車超過5輛/年且擬申請地方財政購置補貼的,車輛銷售企業應提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交銷售計劃。

2.充電基礎設施

在東莞累計建設完成總功率不少于 6000KW 的充換電設施,或能夠在 1 年內累計建設完成總功率不少于 6000KW 的充換電設施(含已建量),且承諾其投建的充換電設施正常運營 5 年以上,方可提出補貼申請。

(三)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的材料

相關車輛在本市完成登記注冊后,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申請地方財政補貼,需提供以下加蓋企業公章的資料(一式三份)以及電子掃描件:

1.由汽車生產企業申領補貼資金的,需提供汽車生產企業營業執照(須具備相應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對公賬戶資料。

2.由汽車銷售企業申請補貼資金的,需提供汽車銷售企業的營業執照(須具備相應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對公賬戶資料,以及汽車生產企業出具的一份授權委托書原件。

3.相關車型車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百公里耗電量、整備質量、快充倍率之類的車輛技術參數證明。

4.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購車人身份證、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之類的復印件,以及承諾書。

5.銷售給單位用戶的車輛需提供:購車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之類的復印件,以及承諾書。

(注:車輛銷售發票應按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開具。)

(四)充電樁申請補貼的材料

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需提供以下加蓋企業公章的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掃描件:

1.企業營業執照(須具備相應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對公賬戶資料;

2.建設運營方案和企業承諾書;

3.場地資料(相關場地需能夠滿足充電設施投入運行后具備三年以上穩定運營條件);

4.工程建設合同,在《東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出臺實施后建設的充電設施需提供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或以上資質的法人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5.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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