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條件如下:
一、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申報居住登記;擬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居住證。
二、辦證對象
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居住的人員。戶籍在設區的市的人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跨區居住的除外。
到直系親屬處居住的流動人口,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選擇辦理或者不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未滿16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流動人口,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辦理居住證。
三、下列情形按照規定辦理登記,不辦理居住證:
(一) 居住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內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 住院就醫人員辦理住院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企業等單位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企業負責登記;
(四) 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管理站負責登記。
屬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的,登記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后3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公安機關;屬第四項情形的,登記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后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