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輔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消息,2017年江蘇輔警改革關于工資待遇福利標準
具體建議如下:
一、建議全國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
將輔警寫入法律并明確規定輔警法律地位、輔警的權限與職責。
二、 建議由國務院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條令》。
細化規定輔警的有關法律身份、權利、義務、教育、訓練、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錄、獎懲、辭退等事項。
三、 建議通過上述的法律、法規明確賦予輔警必要的權力。
要徹底改變“輔警什么都不能做、卻什么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則是不行使案件調查權、偵查權、行政審批權、許可權,案件最后的處理決定權。我們認為可以賦予以下這些必要的權力:如駕駛警車、任職社區警員、調解不作為案件處理的一般群眾糾紛、社區重點人口管理、獨立管理外來人口、巡邏防控、緊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閱監控錄像;疏導、維護交通;查糾交通違章、張貼罰單、攝像取證、查閱車輛登記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權。
上述這些權力實際上很多都是讓輔警做,現在無非就是公開明確下來。可以不必在民警的指揮下,這些權限應準予輔警獨立行使。.
四、 建立并擴大公安基層黨組織面向輔警發展黨員制度。
實際上有的市縣公安局早就向輔警發展黨員了。但目前公安部沒有下文全國統一、而只是個別的地方性政策,而且發展的黨員數量非常少,幾乎是鳳毛麟角。建議國務院、中組部、公安部下文明確下來,全國公安機關發展黨員上輔警與民警一樣。不另眼相看、不差別對待。讓優秀輔警能融入基層黨組織大家庭。
五、 建議建立推薦優秀輔警黨員到村、居委員任職制度,拓寬輔警職業空間。
對優秀黨員輔警同志,根據其自愿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原則,可以到村、居委會任職書記、副書記、委員;可提名為村、居委會主任候選人。村、居委會干部也不是行政事業編制,因此不會占用編制。這實際上是完全可行的。當然這需要國務院、中組部、公安部層面聯合下文,形成制度固定下來,在全國公安系統施行。實際上,有的地市早有這樣的先例。這也是拓寬輔警晉升空間的一個創新。的確值得全國推廣。更是解決老輔警安置的一個好渠道。
六、建議建立專門面向輔警招警的制度。建立面向輔警招錄民警的機制。
拿出部分公安編制來,專門面向輔警招警。規定服務滿4年的輔警即可報考。但要注意到工齡長的老輔警普遍年齡超過招警的30歲年齡限制。他們工作時間長,不能因為年齡超齡而不能報考。要結合考慮工齡與年齡,給予政策關懷。實際上,讓老輔警跟剛出校門的學生一起考,這也不太公平。貴州省早幾年就這樣做了。不過年齡超過30歲的輔警沒有報考資格。就算工齡再長也枉然。這是對老輔警的不公。
七、 建立輔警內部層級晉升制度。
設立輔警警銜等級與輔警職務、職級層級,建立輔警晉升通道。通過輔警層級掛鉤工資待遇。這方面如廣東等省制定了這方面的制度,值得借鑒。
八、 建議由公安部統一全國輔警制服、標識。由公安部統一設計輔警制服與標識樣式。
其制服標識既要區別于民警又不能差別過大。近日洛陽、撫州、溫州、沈陽各地接連爆出襲警案。并出現輔警被刺死的嚴重后果。顯然,輔警挨打挨殺大大多于民警。而日常的辱罵、刁難、威脅就更數不勝數。很多不法分子根本不把輔警放在眼里。如在服裝標識上差距過大,更加容易導致公眾歧視輔警,首先心理上就給你貼上臨時工、保安的標簽,如面對暴徒毫無震懾力可言。這輔警工作根本無法開展。畢竟制服標識是警察威懾力的重要象征。如香港輔警與警察的制服幾乎就沒有差別,可能也就是肩章上多了個“A”字。我們也可以在肩上上加個F字,其他的不要做太大變動。還可以參考軍隊里軍官與士兵的服裝來設置干警與輔警的服裝關系。
九、 建立縣以上財政保障輔警工資待遇、輔警的教育訓練、服裝、警務裝備等費用的制度。
提高輔警待遇、工資參照事業單位。建議學習大連模式,輔警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事業編制人員發放。縣級以上財政保障本級輔警工資待遇,將輔警的教育訓練費用、服裝、警務裝備費用等列入本級地方政府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十、 建立輔警評先評優、立功受獎的制度。
目前只有極少數省市準許輔警評先評優、立功受獎。而且大多都是公安機關內部舉辦的。而全國絕大多數省市,輔警都是沒有資格參加評先評優、立功受獎的。就算工作做得再好。上報功勞也只能是報民警的姓名。這嚴重傷害了廣大輔警的感情。也成少數民警懶政的理由。自己可以不干活,自己帶的輔警干得好,功勞就是他的。這種現象全國都不少。因此必須由國務院、公安部從頂層設計,建立輔警評先評優、立功受獎的機制,讓其長效化、制度化。輔警不僅可以在公安內部參加評先評優、還可以參加政府等其他的單位的各種評選活動。充分調動輔警工作積極性。
同時,積極組織輔警參加單位的各項文體活動。單位開展的各種文體活動,要組織輔警跟民警一起參加,讓輔警同志融入公安這個大家庭。要像關心民警一樣關心輔警、像愛護民警一樣愛護輔警。關心輔警的家庭和生活,如輔警生日、家庭困難、家庭變故等,要像民警一樣關心。這方面也早個別有地方是這樣做的
作為公安機關破解繁重任務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近年來,我國警務輔助人員隊伍不斷發展。如何科學有效管理這支隊伍,解決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務之一。
6月14日,《法制日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長期研究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院副院長王毅虹教授。
隊伍不穩定流失率高
王毅虹認為,當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存在5大突出問題。
一是適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目前僅有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管理規定,如河北省《關于規范和加強全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江蘇省《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等。
二是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不科學不規范。具體表現為:警務輔助人員定位不夠清楚,職責不夠明確;錄用標準、晉升機制、職業管理、教育訓練不規范。
三是警務輔助人員保障不到位。具體表現為:工資收入低,一些地方警務輔助人員收入與當地最低收入標準相差無幾;福利及保險不夠齊全,與其從所事的工作不相匹配;退出后缺少相應保障。
四是警務輔助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正是由于工資收入低等原因,使得愿意從事警務輔助的人員相對較少,進入門檻低,人員素質與警務輔助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影響到工作成效,也給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五是隊伍不穩定、流失率高。保障不到位,職業發展路徑不暢,影響到警務輔助人員職業忠誠度,相當數量的警務輔助人員有臨時為之的考慮,一旦謀得其他職位會立即辭職,導致警務輔助人員隊伍極不穩定。
5大創新解所存難題
在王毅虹看來,可以從5個方面加強創新,破解當前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難題。
一是通過完善法律規范、科學管理,使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向正規化方向邁進。
她分析說,一方面要走法治化的隊伍建設道路,制定國務院法規《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職責定位,加強入口、出口管理,規范激勵與約束、待遇與保障、考核與開發等管理機制。另一方面要走正規化的隊伍建設道路,堅持以塑造警務輔助人員核心價值理念為基礎、以科學管理為抓手、以素質能力提升為重點,打造職業忠誠度高、警務輔助能力強、作風優良的隊伍。
二是強調警務輔助力量的性質與定位,分類明確各種警務輔助力量的具體職責與任務。
“警務輔助人員是警務輔助力量,而非輔助警察。這是我國警務輔助力量與英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輔警’本質上的區別。”王毅虹說,英國的“輔警”可以稱為輔助警察,具有執法權,而我國警務輔助人員是警務輔助力量,本身不具執法權,而是警察的助手,輔助警察執法。
現實中,由于執法過程的復雜性,警務輔助人員是否執法的邊界把握相對困難。王毅虹認為,應在厘清警務輔助人員具體職責任務上下功夫,根據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特勤、文職人員等具體警務輔助人員的分類明確職責任務,對于不應由警務輔助人員參與的工作做出限制性規定。
三是實行警務輔助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具體的崗位要求與工作性質,將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人員與協勤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她進一步解釋說,文職人員指地方政府根據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為公安機關提供技術保障、輔助管理、行政事務等方面服務的專門人員。協勤人員是政府出資,由公安機關管理,履行輔助公安民警執行執法勤務工作的人員。
王毅虹指出,分類管理主要是指根據文職人員與協勤人員的具體工作性質與任務,分別規定其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日常管理、獎懲及待遇保障等制度,推進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科學化與精細化。
四是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的開發。在嚴格按照條件與程序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其的教育與訓練,制定基于職業能力要求的警務輔助人員訓練標準,探索適應崗位特色的警務輔助人員訓練模式,建立持續開發長效機制。
五是建立與完善符合警務輔助崗位特點的保障機制。強化警務輔助崗位工作分析,依據其工作性質、難度、工作環境、素質能力要求等條件,綜合考慮當地工資福利標準狀況,對應警務輔助崗位特點的保障機制。
王毅虹建議,以市場為手段,由政府出資,完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制度及適時動態調整機制;以勞動法為依據并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設立警務輔助人員加班補助與休假制度;以激發職業忠誠度與工作積極性為目的,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的晉職晉級制度,建立與完善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生涯規劃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