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11月,河北省政府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容涉及改革的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調整、職業年金制度、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16個方面。此次改革涉及哪些單位哪些人?個人如何參保繳費?換單位養老金咋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其中事業單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
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每年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
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職業年金基金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簡稱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l%。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對符合規定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有關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屬于國家和我省規定統籌項目或超出統籌項目標準的,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發放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