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衛生院空編時優先聘用鄉村醫生、簽約服務明確為基本職責、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增至50%、提高政府補助學歷教育層次……11月30日,從河南省衛生計生委獲悉,一系列保障鄉村醫生執業的新政出臺。《關于切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
據了解,《實施意見》結合河南農村衛生實際,針對鄉村醫生隊伍面臨的現實問題,提出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以期為鄉村醫生搭建“留得住、能發展、有保障”的舞臺。
為了實現“留得住”的目標,《實施意見》著重增強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鼓勵各地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崗位聘用制等方式,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鄉鎮衛生院出現編制空缺需要招錄衛生技術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
為了解決“能發展”的問題,包括鄉村醫生“向上走”的渠道能否暢通、扶持其提升技能的政策是否可持續等,《實施意見》明確,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醫生定期培訓、脫產進修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要按照自愿申請、統籌安排的原則,分期選派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在醫療衛生支出中統籌安排。在年度指標控制范圍內,各地可將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和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納入基層骨干醫師培訓、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基層衛生人才在職學歷提升、住院(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等“369人才工程”各項計劃統籌安排。
為了實現“有保障”,《實施意見》從合理收入、激勵機制、養老等方面進行規劃,規定在和將農村地區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到鄉村醫生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起,將50%以上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并依據考核結果將相應的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進一步完善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政策,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基數以外新增的符合領取生活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
《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管理,“對超范圍執業、違規執業、過度診療、過度用藥的鄉村醫生,一經發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嚴肅處理”。
此外,《實施意見》明確列出時間進度,各省轄市、直管縣(市)要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意見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醫改辦、省衛生計生委備案。
附(有刪選):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結合基層衛生人才工程實施,力爭到2020年,使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求的鄉村醫生隊伍。
(三)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全面開展簽約服務,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四)合理配置鄉村醫生。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預期需求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戶籍人口1—1.2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
(五)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包括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下同)資格證書,并在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注冊獲得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人執業的村衛生室,可以統籌調劑或由鄉鎮衛生院派駐具備執業資格人員在村衛生室執業,并按規定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六)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依據鄉村醫生的工作職責,制定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門診日志、處方、安全注射、安全用藥、消毒隔離、醫療廢物處理、傳染病登記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行為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診療、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超范圍執業、違規執業、過度診療、過度用藥的鄉村醫生,一經發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嚴肅處理。
(七)規范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開展醫生簽約服務、參加學習培訓、落實基本藥物制度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財政補助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據,并錄入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
(八)加強繼續教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類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給予適當補助。具體實施方案由省衛生計生委另行制定。
(九)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以服務需求為導向,以崗位職責為依據,通過上級醫師崗位指導、例會、集中培訓、遠程教學等方式,定期對在崗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確保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要健全定期進修學習機制,保證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定期培訓、脫產進修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要按照自愿申請、統籌安排的原則,分期選派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在醫療衛生支出中統籌安排。在年度指標控制范圍內,各地可將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和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納入基層骨干醫師培訓、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基層衛生人才在職學歷提升、住院(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等“369人才工程”各項計劃統籌安排。鄉村醫生要學習中醫藥知識和技能,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防治疾病。
(十)實施村衛生室免費醫學生訂單定向培養計劃。結合《河南省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培養計劃》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高職、高專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以農村生源為主,畢業后分配到村衛生室執業。
(十一)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采取人事代理制、崗位聘用制等方式,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十二)開展契約式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快推進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工作,努力實現到2020年每個家庭都有1名合格的家庭醫生。鄉村醫生或由上級醫療機構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協議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開展區域醫療聯合的縣級公立醫院和建立對口支援關系的上級醫院醫務人員應主動參與簽約服務團隊,加強技術指導,提高簽約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十三)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為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工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十四)完善鄉村醫生補償機制。
在和農村地區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起將50%以上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并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未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的地方,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按規定收取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由醫保基金和個人按規定標準分擔。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等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范圍。
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按照戶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標準對村衛生室給予基本藥物定額補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規定比例分擔。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連片特困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地方財政要適當提高定額補助標準,加大補助力度,穩定連片特困地區鄉村醫生隊伍。
(十六)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規定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省級財政依據2013年各地衛生、財政、監察、審計四部門聯合審核上報的2012年度老年鄉村醫生人數,將省級應負擔數列入轉移支付補助基數,以后年度因人員增加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
(十七)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應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從具備執業資格、65周歲以下(含65周歲)的鄉村醫生中考核確定,65周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對身體健康、群眾信任的到齡優秀鄉村醫生,或因退出后村衛生室無符合條件從業人員,影響居民看病就醫的,經申請審核可以延長到齡鄉村醫生的執業年限,具體辦法由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制定。到齡鄉村醫生延長執業期間不享受生活補助待遇。
(十八)改善村衛生室服務條件。縣級政府要承擔村衛生室建設的主體責任,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設備配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村衛生室的水、電、網絡等日常運行費用進行補助。
(十九)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各地要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和云計算平臺,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實現新農合即時結算、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監管、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全面提升村衛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籌集醫療風險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所需資金通過個人與村衛生室分擔、政府適當補助等多渠道籌集,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鄉村醫生隊伍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加強領導,統籌安排,協調推進,著力解決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十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細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意見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醫改辦、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十三)保障資金投入。縣級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并向困難地區傾斜。各省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二十四)嚴格督導考核。各地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