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申請貸款前借款人須住房公積金開戶并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處于正常狀態。
2、借款人必須是購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人,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3、辦理購房貸款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
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大修住房的,須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出具當地街道(鎮)以上建設規劃部門的大修證明。
4、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在購房合同登記后一年之內申請貸款。
購買二手房的,采取擔保機構進行階段性擔保的,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完畢6個月內申請貸款;申請貸款時《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已過戶完畢的,在《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完畢3個月內申請貸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貸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單位開出江蘇省南京市建筑業統一發票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貸款。
5、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征信良好,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信用報告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⑴、借款申請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償還的逾期貸款的;
⑵、借款申請人準貸記卡或貸記卡透支逾期未還的;
⑶、貸款申請時近兩年內,申請人貸款(不含助學貸款)逾期累計達到6期的。
6、以所購買、建修房屋作抵押擔保。借款人及共有產權人同意用所購房產作抵押,并出具能夠在處分抵押物時自行安置的承諾書。
單位不繳公積金將面臨1萬-5萬不等罰款;個人騙取公積金貸款,不光要全額進行追回,還將按照騙款比例進行罰款。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1月1日起施行。
這一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被處以1萬到5萬不等的罰款。具體處罰標準是:(一)單位設立時間在三年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單位設立時間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單位設立時間在六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單位不肯為你出公積金提取證明,直接責任人也將被罰款。這一辦法第十條規定: 單位出現四種情況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四種違規行為是指:(一)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的;(二)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四)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為了打擊騙取公積金行為,這一辦法規定不僅要全額追回,還將按比例進行罰款。具體而言,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如果單位協助個人騙取公積金貸款,也將一并處罰。這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出具虛假證明資料使職工違法獲得貸款的,除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外,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單位不繳公積金,職工如何維權?這一辦法第十八條給出了指南: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可以采用電話、信函、面談、網絡等方式,投訴、舉報人必須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以便調查核實和回復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