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總工次 -“三險一金”-免征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免征額是指3500,“三險一金”是指養老、醫療、失業三險,一金指住房公積金。由于生育、工傷保險金全由單位繳納不應計算在個人所得稅計稅范圍內。
3、舉例: 以“總工資5105元,三險一金105元”為例,計算如下:個稅=(5105—105—3500)X3%—0=45元
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 |||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京人社勞發〔2015〕44號
02月15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人民團體,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切實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基本生活,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9元/小時提高到18.7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40.8元/小時提高到45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
七、本通知自4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