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險最新待遇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1)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為: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2)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含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3)一次性生育補貼,原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補貼。
(4)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5)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范圍。
二、辦理生育保險需要哪些材料?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辦理生育保險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
(5)《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
(6)《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
(7)《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準結算表》;
(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9)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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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企女工享受生育保險嗎
私營企業同樣應當為女工辦理生育保險,如未辦理,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辦法》中的“城鎮企業”并未排除私營企業。另外,各地往往會根據《辦法》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具體辦法,以北京為例,《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適用范圍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生育保險保險應符合什么條件
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含政策外懷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參保人在流產、引產、產道分娩、剖宮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一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定額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受理范圍:女性參保人在生育當日后12個月內,持相關材料到其參保所在轄區或戶籍所在轄區的人社分局辦理生育醫療待遇報銷手續。統一在市屬單位參保而各鎮區有分支機構的,可在工作地所在轄區的人社分局辦理。
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且具有本市戶口的職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私營企業也需要繳納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