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官工資改革2015最新消息:近日,編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正式對外公布。
《意見》指出,“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
“先行”
中院可選三五個法庭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推進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試!拜爡^內設有人民法庭的中級人民法院,選擇3-5個人民法庭,對適宜在人民法庭開展的改革進行試點,鼓勵具備條件地區積極擴大試點范圍!
《意見》還明確,應遵循司法規律,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探索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辦案權力和責任,逐步實現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按照部署,基層人民法院新招錄人員一般應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鍛煉一年以上。
要優先從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設副庭長。
“保障”
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傾斜
《意見》指出,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以及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適度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加強職業風險保障,完善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
上級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法官延遲退休、返聘等改革時,要注意考慮人民法庭的特點和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要探索根據審判工作量,組建以主審法官為中心的審判團隊,配備必要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強審判輔助力量,解決一些地方因審判人員不足而出現的“一人庭”“二人庭”問題。
由于法官 待遇不合理,經濟收入偏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院人難進、人才 難留,法院人才難以為繼的現狀。自 2002年國家實行司法統一考試制度以 后,進入法院工作的門坎提高了,司 法統 一考試被不少人稱為“天下第一 考”,但法 官的待遇卻沒有得到相應的 提高。社會上 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 其首選是要從事律 師職業。法院內部 個別通過司法考試的人 也不愿繼續從 事法官職業,毅然辭職去做 律師。由 于法官待遇太低,對人才沒有吸 引 力,外面的人才不愿進來,內部的人 才 逐漸外流,下海經商或去圓“律師 夢”,法 院人才面臨斷層。人才流失的 直接后果就 是法官群體的素質不但沒 能得到提高,整 體素質還呈下降趨 勢,法官職業化的進程 受到影響,進 而導致案件質量下降。公平 正義的社 會需求難以實現。
法官的工作性質決定了法官要享受較高的福利待遇。審判工作不同 于行 政工作,有它自身的特點和規 律。審判活 動是典型的法律適用活 動,具有中立性、 被動性、判斷性、 程序性和終極性的特 點,以公正為價 值取向,以獨立為活動特 點。早在二 百多年前,美國開國元勛、聯 邦黨人 漢密爾頓就指出:“就人類天性之 一般 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 就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強調薪俸 固 定是職務固定之外最有助于維護法 官獨立 的手段。但長期以來,由于歷 史、認識等 多方面的原因,對審判工 作一直按行政工 作進行管理,法官享 受的是普通行政人員 的待遇。法官的 職責是解決矛盾、定紛止 爭,掌管生 殺予奪、分配正義的權力。法 官要有 豐富的社會經驗以保證對復雜的各 類 糾紛有正確的認識,要有全面的法律 知 識和法律理念以保證對國家法律的 正確適 用,要有較強的思辨能力以保 證對案件事 實和法律問題作出正確的 判斷,要有較高 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保 證與當事人進行良好 的溝通和表達對 法律的理解、說明及運 用,要有高尚 的道德水準以保證審判的公 正和廉 潔,所有這些都是其它職業和階層 所 不能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