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收入、改善法官待遇是現在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人民法院要造就一支公正、廉潔、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實現法官的職業化、精英化的目標,應從提高法官的工資待遇入手。下面是整理了一些關于提高法官工資待遇的建議,僅供參考。
一、我國現行的法官待遇,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法官工資待遇偏低,不利于法官增強責任感和榮譽感。
多年來,我國對法官的管理體制一直采用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管理模式,法官的工資標準也是實行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工資標準,工資一直處于相對較低的水平,從一九八九年以來,我國的法官與國家公務員一樣雖經歷了多次加薪,但與世界其他國家以及國內其他階層相比,法官的工資收入仍屬于中等偏下水平,還達不到基本合理的要求。由于多年來,我國實行的是以“低薪制、高福利、多補助”為特點的工資政策,雖然工資水平比較低,但在職時可以享受的各類福利、補助相對較多,如過去的福利分房、公費醫療等等,這些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工資的不足。然而,在逐步實行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等改革以后,一些福利待遇的取消使得法官工資水平偏低的問題顯得愈發突出。改革使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都要由個人來承擔,而法官目前的工資收入水平無法應付這一系列支出。這將產生某些不利的后果,工資過低導致法官得不到激勵,直接影響審判工作效率,甚至產生不公正、廉潔或以權謀私的現象。① 法官工資待遇低,給法官的工作與生活帶來了很多不利影響。現在的消費水平日漸高漲,就每月那一、二千元工資,除了房租、水電、伙食費,已經沒什么剩余的,更不用說供孩子上學、贍養老人了。 法官工資待遇低,不足以養家糊口,整天為了生活而發愁,難于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
(二)法官工資待遇低,法院人才難進,人才難留。
法官的工資待遇低,特別是西部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工資福利與東部發達地區基層人民法院相比差距太大。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初任法官一定要經全國統一司法考試,而從現實來看,我國現在對法官實際上實行的是“雙考”,也就是說一個本科畢業的大學生要想當法官,首先必須要通過公務員考試,這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考試,隨著就業壓力的驟增,考公務員的人自然就多了,據統計,大學畢業生有80%以上的人會選擇公務員考試,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要通過“第一難考”的司考,其難度就不言自明。退一步,即使真有這樣的人,可想而知,在現行的工資待遇下,會呆多長時間?充其量法院也只是一個跳板而已,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有了人際關系網,加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優越條件,這些人還是會辭職當律師或選擇其他就業方式。法官的缺額越來越嚴重,法院人才難進,人才難留。據相關報道,廣西基層法院法官已出現嚴重斷層現象,這將大大影響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設。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官工資待遇低,法官應有待遇得不到保障,法院沒有吸收高素質人才的引力,導致外面的人才不愿進來,法院內部人才外流的現象。
(三)法官工資與法官職業化相悖,不利于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建設。
法官素質與待遇成了一個很難破解的難題:沒有素質,還妄談什么待遇,而沒有待遇,高素質的人才又從何而來?這其實就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悖論。是先提高法官素質,然后再為高素質的法官提供優厚的待遇?還是先提高待遇,以此將更多高素質的人才吸引到法官的隊伍中?
就我個人的體驗而言,在所有的法律職業之中,法官的收入或許不算最高,但顯得更為神圣和榮耀,若非待遇的差距過于懸殊,或者現實的保障過于薄弱,通常人們不會愿意辭去這份職務。而法官流失的現狀顯而易見地證明了這樣的事實,當人們圍繞著法官素質與待遇,還在爭論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時候,我們已經隱約地看到“雞飛蛋打”的不妙結局。
其實大可不必糾纏于雞和蛋的先后之爭,我們能夠確立的前提是:法治社會需要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擔任法官,而現在的客觀情況卻與之背道而馳—高素質的不愿來,就算來了干不了多久又會跑掉,那么結論就是必須采取相關措施提高法官職業的吸引力。反過來說,非要等到法官的素質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再考慮其職業待遇問題,那么這也意味著既沒有雞也沒有蛋,到最后,我們的法治理想或許就是一場空。②
《法官法》已頒布實施了10年,對法官也早已實行了等級評定,《法官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由國家規定。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但實踐中,法官的工資標準仍一直是參照國家公務員體系執行,未見有何《法官法》所規定審判工作特點起到作用,審判津貼也2007年7月31日,國家人事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于實行法官審判津貼的通知》,決定對各級法院在職法官實行法官審判津貼。津貼按現行法官等級執行相應標準,共分12個等級,各等級法官每月的審判津貼標準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級大法官318元,二級大法官298元,一級高級法官278元,二級高級法官262元,三級高級法官246元,四級高級法官233元,一級法官220元,二級法官210元,三級法官200元,四級法官190元,五級法官180元。雖然重新加入了法官津貼,但是一兩百元的補貼,甚至連每天買一斤豬肉都不夠,將法官等同于苦力工人,該通知實在是對法官極大的諷刺。③
二、提高法官待遇存在的障礙
針對我國法官待遇偏低的現狀,提高法官待遇是必須的。但問題的復雜程度遠非一個簡單的“加薪”可以解決,其主要存在以下制約因素:
(一)法官待遇沒有專門的立法加以規定
法官的工資待遇基本由公務員法調整,雖然大陸法系也將法官納入公務員系列,但通常會為法官制定單行法律,規范他們的工資待遇。與其他國家規定任何機關不得任意降低法官工資不同,我國公務員法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法官的工資福利;法官到一定年齡必須退休,法官基本不享有全薪退休的權利,不能參與漲薪計劃;法官的住房、醫療補助、福利保險十分有限。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從律師隊伍中招考法官,第一次招10名高級法官,最高法院下了大功夫,不僅在電視、報紙上發表公告,還召開了新聞發布會。結果出乎意料:報名者寥寥無幾,考上的只有兩名,第二次招15名法官,結果同第一次大同小異,報名者仍寥寥無幾,最后只招了一名。這其中很大部分原因是因為法官待遇低,執業兩年的律師收入比工作了十幾年的法官收入還高,資深律師就更不用說了,所以從律師中招法官才出現這樣尷尬的局面。
(二)法官待遇地區差異大
作為整體的法官工資水平是偏低的,但我國法官工資是由地方財政控制的,因此不同地區的法官收入差別很大。這就并不排除某些地方法官的工資是合適的,甚至是非常高的。以北京市朝陽區法官的工資為例,月薪可達8000多元,工資并不低。而在中西部地區,基層法院法官的月工資普遍在1000-2000元上下,一些快退休的法官,其工資也就將近3000元。 甚至在同一個地區,同是一名科級干部,基層法院的法官與市級法院法官相比,也差距甚遠,這就造成不同地區法官心里的不平衡,以致出現向當事人收取贊助費,向當事人出售訴狀紙,有償代當事人寫訴狀,收取法律咨詢費等怪現象。
(三)法院經費單純依靠地方財政撥款
在我國,法院的財政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握,法官的福利待遇卻遠遜于同級行政人員。人民法院在地方國家機關中,充其量只是地方政府的局級設置,法官的工資于同級政府人員相比處于中下等地位,這是相當不合理的。首先,國家公務員的專業水平要求遠遠不及法官,即便是公務員考試,也是主要針對一些常識進行考察,而并非像司法考試一樣對專業知識進行細致的考察。其次,公務員的責任遠不及法官大,作為保障社會利益及法律正義為責任的群體,法官背負的責任以及壓力是公務員所不及的。
有關經費法院要靠自己收取訴訟費用彌補,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則少收。造成法院不僅要擔負極繁重的審判任務,還要考慮如何“創收”。有的縣法院把收費指標作為硬性任務下達,并列入崗位目標考核。④否則,不僅財政撥款少,而且訴訟費用也會被調控,從而造成有些法院拿原則換取行政機關的支持,比如行政訴訟始終發案率低、撤訴率久高不下,個中原因不言自明。
由于各地消費水平、貨幣購買力相差迥異,不存在完全統一法官收入的可能。既然我國的地方法院法官由各級人大產生,那么法官的工資福利也應該由人大來主導,從而改變這種法院經費單純依靠地方財政撥款的做法,實行全國法院系統的經費由各級人大批準,財政統一撥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經費。未來中國法官的收入應該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基本收入,全國同級法官應該相同;另一部分為地區差異平衡收入,這部分收入應該根據不同省份、市縣的消費水平、貨幣購買力,通過一個科學的指標體系來計算。
(四)法官整體數量增多,相對數少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組數字顯示:到目前為止,中國法官人數已達到21萬。數量雖然不少,但是業務骨干卻不多,就筆者了解,有些基層法院人員龐雜,其中很大部分(可能達到1/3)人根本不適合當法官,這么大部分人占著位置,卻做了不事,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久而久之,也給能辦案的法官產生心里上的不平衡。既然拿著同樣的工資,不做事的和做事的待遇一樣,那么這些能辦案的法官會怎么樣,可能會造成辦案效率不高,心態不端正,這對當事人極不公平。因此,只有削減法官數量,才有可能逐步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從而吸引更多的優秀法學人才到法院來。
三、國外法官待遇情況
如前所述,我國法官待遇面臨著中等偏下的水平,以及地區之間的差別懸殊。筆者試圖從國外的“洋法官”待遇狀況加以分析,從而得出一些提高我國法官待遇的舉措。
(一)法官高薪制。在法制發達國家,法官的收入一般都較為豐厚,法官收入高于公務員,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例。之所以這樣,一是因為法官的職業及其審判行為被視為一種復雜勞動,法官是糾紛的最后裁判者,理應獲得較高的物質補償;二是高薪制更有助于養廉。法官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法官應盡量避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因而不可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收入,薪金幾乎是其唯一的收入來源。這樣,國家就必須保證法官享受高薪,以保證法官生活安定富裕,免去生活上的后顧之優,從而不受金錢、物質和利益的誘惑,例如,19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年收入約177500美元,聯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年收入約133600美元。美國各州的法官收入了比較高。如紐約州法官年收入為115000美元,加州的法官年收入為121207美元,阿肯色州的法官年收入為105.872美元。英國法官在1997年初法官和地區法官年收入為64889英鎊,巡回法官為79669英鎊,高級法院官的年收入為108425英鎊,上訴法官年收入為121062英鎊,大法官年收入為127680英鎊,首席大法官年收入為136906英鎊。英國大法官的年薪高于首相。日本最高法院院長的薪金與內閣總理大臣,國會兩院的議長相等。
(二)高額薪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資與副總統的工資相等,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工資比首席大法官略低,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年薪與國會議員相等。筆者曾看過一篇文章,名為《美國法官薪水過低,引發憲法危機》,其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論述,一是法官薪金太低,法官流失嚴重,二是法官薪水太低的隱患——憲法危機。在美國的政治制度中,聯邦法院的地位舉足輕重,除了審判權外,還享有司法審查權,可以審查行政行為和立法行為,有權撤銷違憲的法律。基于審查的必要,法院不僅有權解釋法律,還有權解釋憲法。而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憲法的最高解釋者。在某種意義上,憲法是什么它說了算。所以,法官的素質至關重要,倘若法官薪水過低,吸引不了高素質人才,甚至導致人才流失,后果顯然十分嚴重。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這種“憲法危機”論,充分體現了對司法的確信,對法院地位的重視。從英國高級法官的工資高于內閣大臣,并規定法官被任命后,對其薪酬和其他職務條件,任何機關不得做出不利變更 。泰國最高法院院長的工資與總理、議長相等;最高法院高級法官,其工資與副部長相等;最高法院普通法官,工資與事務次長、曼谷市長相等。
(三)工資收入不得減少的制度。大多數國家規定法官在職期間,其收入不減少,如美國 憲法第3條規定,“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并應在規定期間內得到他們的服務報酬,該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即使因緊縮政策或通貨膨脹而對公務員的薪金采取減額政策時,也不得減少現任法官的報酬。根據法國法官第33條,如果因法院的組織或基管轄區域有變更時,可以對法官進行轉調或停職,但在轉調或停職期間,仍應支付原來的工資。
(四)優厚的退休金制度,國外法律一般都規定法官在退休以后,應獲得優厚的退休金。在美國,根據1937年的《退休法》,如果聯邦法院的法官服務期超過10年,或作為法官服務期超過15年其退休后的收入與其在退休前一年的收入相等。由于美國聯邦法官在退休大都能達到上述服務期,因此其退休后可以領取全額薪金。日本也規定法官依大正十二年的《恩給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法官退休時,應獲得優厚的待遇。
依1958年的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之規定,如法官退休時參加的“共濟組合”期間達二十年以上者,給與“退職年金”,至其死亡時為止。該項“退職年金”之金額,為其年俸額之百分之四十。參加組合期間滿二十年以后,每增一年,加發年薪的百分之一點五。由于實行法官退休后薪金不減少的制度,使法官在退休后可獲得優厚的退休金,從而可以解除其后顧之憂,有助于其在職時保持公正廉潔。
在對法官實行經濟保障的同時,國外的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法官不得兼職,如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不得兼任議員,尤其是不得兼任律師,美國律師協會制訂的《司法行為條例》禁止法官在政府部門擔任職務或兼任營利的職務。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洋法官較高的收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工資比同級公務員高。第二,工資的絕對數較高。第三,在退休待遇、醫療保險、住房補貼、交通補助、年度休假等方面享有各種優惠。第四,實行定期增資制度或者根據通貨膨脹比率適時提高法官薪水。
四、“洋法官”工資高的原因透析
既然給法官較高的薪俸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作為整體的中國法官的收入又是偏低的,那么是否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應該提高法官收入。這樣的推理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為什說法官應該享有較高待遇?一、兩千元左右的工資盡管不多,但總比下崗工人、普通農民多吧,這樣的質疑是值得思考的,這就有必要分析一下國外給予法官優厚待遇的原因。⑤
(一)任職資格嚴
為保證法官的高素質,各國一般都對法官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的規定,法官的任職資格都比普通公務員高,甚至高于其他司法人員。一名法官獲得任命必須經過近乎殘酷的篩選,法官群體基本上屬于社會精英。
美國聯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任職資格,但在實踐中除要求法學學士以外,還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且已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在德國,取得法官資格必須通過兩次國家考試。日本法官任職的基本資格是,四年的法學學習畢業后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合格者進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培訓;進修結業前進行一次畢業考試,考試合格并獲得法院任職資格者,才能被分配到全國各地的地方法院做助理法官,通常情況下十年后才能升任法官。
經過層層篩選最終成為法官的人,基本屬于社會的精英群體。美國學者將法官的特點概括為年長、經驗、精英。他們不僅具有豐富的理論修養,還有優良的職業道德、豐富的審判經驗、深刻的社會閱歷、崇高的社會地位,是社會的良心、正義的保障,具備這樣素質的認識有理由享受豐厚的待遇的。
(二)司法獨立和公正的需要
在法官的物質保障方面,應當正視法官個人的正當需求,這也是司法獨立和公正的要求。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曾提出了需求層次論學說,這些需求層層遞進,當人的某一級的需求得到最低限度滿足后,才會追求高一級的需求。法官除了具有公職角色外,還有作為自然人的個人角色,不可對其一味作理想化的角色定位。
最有助于維護法官獨立者,除使法官職務固定外,莫過于使其薪俸固定。有必要在社會資源能夠承擔的條件下,給予法官在任職期內適當甚至較高的收入。高工資保證法官優厚的生活條件,以俸養廉,從而利于保證法官獨立,秉公執法。
(三)與法官從事的高智力工作相稱
司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是一個依靠理性和知識做出公正判斷的過程,是一件關系人們的權利、是為權力劃定界限的事業,這就要求法官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神圣”的一面,這種神圣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制度賦予的,必須使法官的職業待遇與法官的職業地位相稱。法官職業需要較高的智力和特別的訓練,法官要處理紛繁復雜的糾紛,通過嚴謹的法律思維和嚴密的法律邏輯推理,作出判斷。正如前文所述,法官不僅要具有豐富的理論修養,還有優良的職業道德、豐富的審判經驗、深刻的社會閱歷等。⑥
五、提高法官待遇的理性思考
既然我國法官待遇存在著種種的不合理之處,而且作為一個法制國家,我國法官的待遇偏低,那么是否有必要提高法官的待遇?如何提高法官的待遇?這就需要我們冷靜地思考。筆者個人粗淺地認為,從保障司法的獨立、廉潔和公正的迫切需要出發,借鑒國外普遍采取的法官高薪制,對法官制度及待遇制度必須改革,方能使這一職業走向良性循環。
(一)高薪制有利于司法隊伍的反腐倡廉。
不可否認法官待遇不是產生腐敗的主要原因,全國絕大多數法官是好的,但司法腐敗問題卻十分嚴重,少數法官吃拿卡要、索賄受賄,貪贓枉法、貪圖享受、欺壓百姓等問題時有發生,司法腐敗也直接導致了許多裁判的明顯不公,廣大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造成司法腐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制度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法官素質偏低等原因以外,法官待遇差也不失為一個重要原因。一位法官由衷地說:“我們是生活在風口浪尖上,所有社會矛盾的焦點,交集在我們這道最后的屏障前,有些事情不是我們用法律能控制和衡量的,有時候真的感覺到身不由己,心力憔悴,太累了,有時候真的不想再干下去了。”筆者敢說,這是很多法官內心的真實寫照,是他們的真實想法。正如最高法院原院長肖揚所指出的:“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看,個別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原因,與法官的待遇低下不無關系。因此,我們要貫徹落實《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這是廉政的物質基礎。既要嚴厲化律,又要關心法官物質生活,形成一種不能貪、不愿貪、不敢貪的局面。”為此,需要通過薪俸豐厚的制度解除法官生活上的后顧之優,讓法官不為生計而發愁,不為小利而枉法,不為恩惠而動心。集中精力去研究法律,公正司法,廉潔奉公。
(二)提高法官的工資待遇,是造就法官高素質人才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于法官待遇不高,不少優秀的法官轉化律師或從事其他職業,造成法官人才的流失。正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尷尬一樣。也有一些優秀法律人才不愿進法院當法官,司法機關沒有高素質的人才,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司法工作。
(三)進一步實行法官員額的精簡,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
正如筆者前述,現在我國法官的絕對數量大,人員龐雜,這對法官隊伍職業化的發展是極不利的。縱觀世界各國的司法制度,作為國家權威象征的法官,其名額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⑦我國作為這一整體也應如此,應將那些不具備法官業務能力的人從法官隊伍中精簡掉,把法院人員中過多的非辦案崗位上的人員分流掉,以高薪保證法官隊伍的高素質。否則,對如此龐大的隊伍實行高薪制,國家財政也會感到負擔沉重。
但是必須看到實行高薪制只是廉政的一種方式,絕不是廉政的唯一保障。高薪有助于養廉,但不一定必然實現廉政。并不是給法官漲了工資了事,而是要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只有這樣,法官公正辦案才心安理得,百姓的糾紛也能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社會也才不會因枉法裁判而民怨不斷,進而趨向和諧。
(四)法官收入與公務員脫鉤,將其交由人大主導。人大根據責任與報酬相適應原則,在其對法官地位的合理判斷下,對法官收入進行調控。
(五)筆者認為,還應該多關心法官的心理健康,國家應該承擔這筆費用,讓每個法官都有排遣心理壓力,享受心理輔導的待遇。社會進步了,法制前進了,我們好象從沒有去關注過走在法制一線的這群人,這群特殊的人,社會為他們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讓這些在特殊崗位上工作的人們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是一個國家民主與法制的進步的表現,是國人之福,也是國家之福!⑧
六、結論
從前述可以看出,提高法官待遇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這不僅僅是一次簡單的加薪問題,還關系到制度的完善與體系的保障,但是,筆者認為,只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通過各種改革和制度創新,在相對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上,提高法官工資待遇,實行我國特有的法官高薪制,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總之,為了建立一支高素質和穩定的法官隊伍,國家在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方面和專業理論方面的教育的同時,還將積極地從物質方面給予盡可能的投入。這也是對于加強我國法制建設奠定物質基礎的一個重要方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