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市民可撥打電話進行投訴。
工業企業噪聲污染
投訴電話 12369
建筑工地及生活噪聲污染
投訴電話 12319
交通噪聲污染
投訴電話 110
一、家庭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
此處家庭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是指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產生的噪聲,或者進行家庭室內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活動產生的噪聲,此類噪聲主要由公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一)日常休息時間,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動。
法律依據:《特區噪聲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三)項。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12:00至14:00)及18:00至次日08:00,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動;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將處以三千元罰款。”
因此,如在以上休息時段,鄰居家進行產生噪聲的家庭裝修或者家具加工活動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與鄰居進行溝通協商,要求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述活動,如溝通無果,可向公安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由公安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二)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法律依據:《特區噪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二)項。
“根據上述規定,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因此,如鄰居家進行室內娛樂或者體育鍛煉等活動產生噪聲打擾正常生活,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與鄰居進行溝通協商,要求其停止產生噪聲的活動或者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如溝通無果,可向公安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由公安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康復療養、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的區域,此類區域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的,主要由公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不得從事下列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的行為:使用高音喇叭;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鋼材、石材、木材。
法律依據:《特區噪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一)項。
“根據上述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鋼材、石材、木材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組織宣傳慶典、文化娛樂、群眾集會等活動排放噪聲的,活動組織者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防護措施,合理使用音響器材,且在中午(12:00至14:00)和夜間(23:00至次日07:00)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法律依據:《特區噪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一)項。
“根據上述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組織宣傳慶典、文化娛樂、群眾集會等活動排放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綜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出現上述噪聲擾民情況時,如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無果可向公安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由公安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關于建筑施工噪聲
此處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生產經營場所裝修工程等建筑作業中產生的噪聲,不包括家庭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噪聲,此類噪聲主要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一)施工單位依法應當在施工現場設施公告欄和環境噪聲投訴來訪接待場所,接待來訪和投訴。
法律依據:《特區噪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1、施工噪聲擾民,居民可通過施工現場公告欄中公布的投訴渠道或者到施工現場專設的環境噪聲投訴來訪接待場所向施工單位進行投訴,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降低噪音影響。
相關規定如下:
(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單位名稱、施工時間、施工范圍和內容、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環境噪聲投訴來訪接待場所,接待來訪和投訴。
2、如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公布相關信息或者接待來訪及投訴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罰款兩萬元,因此如施工單位未公布投訴渠道或者拒絕接待來訪投訴的,居民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二)在中午(12:00-14:00)或者夜間(23:00-07:00)施工產生噪聲擾民的,可分為三種大情況區別看待。
法律依據:《特區噪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1、兩種緊急特殊情形施工單位需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方案,采取噪聲防治措施。
情形1: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時間裝卸、運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廢棄物的;
情形2:搶修、搶險、應急作業的。
上述情形實施中午或夜間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環境噪聲防治方案,合理調整施工作業內容,采取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防止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2、兩種必須連續作業情形施工單位需取得中午或夜間作業證明,提前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作業證明要求進行施工。
情形1: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情形2:按照正常作業時間開始施工但是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
上述情形實施中午或夜間施工,施工單位需要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方可在該時間段進行施工;且取得證明后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
如施工單位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將被處以罰款三萬元;未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中午或夜間作業相關信息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罰款兩萬元。
3、除上述四種特別情形外,《特區噪聲條例》明確禁止在中午或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如施工單位進行中午或夜間施工,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將被處以罰款三萬元。
因此,對于中午或者夜間施工作業產生噪音擾民的,可以上述規定作為維權依據。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特區噪聲條例》明確了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一是應當協助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聲環境管理,二是組織開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環境噪聲糾紛調解工作。因此,如出現噪聲擾民的,居民也可向上述單位反映情況,由上述單位進行溝通和調解。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噪聲污染日益嚴重的今天,筆者以本文向大家講述最新《特區噪聲條例》關于噪聲污染防治的部分規定,期望本文能為居民遇到噪音問題時如何維權提供一些支持或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