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財綜〔2013〕102號:對從事娛樂業的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營業稅納稅人,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規定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處理的,不再調整;未作處理的,按本規定執行。※※流轉稅優惠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包含個體工商戶,即實施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免征增值稅;實施按月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四、本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免征流轉稅賬務處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