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和程序及“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按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
(一)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4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5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二)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23行“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26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23行“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27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三)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預繳的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3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四)核定稅額征收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調減定額后,將調整減后的定額填入申報表第17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B類,版)中涉及的相應填報行次及填報說明,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第5號)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