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guī)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實施<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黑價聯〔2012〕86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哈爾濱市區(qū)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幼兒園(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管理。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 制定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應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
第五條 公辦幼兒園是指由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幼兒園。
公辦幼兒園按辦園規(guī)模和教育質量可分為示范幼兒園、一級幼兒園、二級幼兒園、三級及以下幼兒園。各幼兒園的等級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劃分標準認定。
第六條 保教費管理
(一)保教費是幼兒園開展幼兒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的保教費納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
(二)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財政投入和當地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確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yè)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保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幼兒園級別與保教類型共同研究確定,全日制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上限收費標準為:
示范園每生每月600元,一級園每生每月420元,二級園每生每月280元,三級及以下園每生每月155元。
(四)寄宿制幼兒園在同級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兒園在同級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下浮50%。
(五)托幼一體化的公辦幼兒園,對2周歲以下幼兒可在同級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浮30%。
(六)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意見時,應要求幼兒園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2、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
3、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4、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5、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住宿費管理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的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主要包括看護人員工資、水電消耗等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 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向在園幼兒提供由家長可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各級公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上限標準為:
1、伙食費(含營養(yǎng)餐點)。各級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日12元。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只能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費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費用。幼兒園應于次月15日前向幼兒家長公布上月伙食費收支情況。
2、托管費。全日制幼兒園的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幼兒園受家長委托,周一至周五閉園后提供托管服務的,各級公辦幼兒園可收取托管費標準為每生每月13元(每生每日0.6元)。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及雙休日幼兒園受家長委托提供托管服務的,收費標準可由幼兒家長與幼兒園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
3、交通費。鑒于目前我市各級公辦幼兒園尚未開展校車接送服務,本次暫不出臺交通費具體管理政策,切實需要開展此項服務并收費的,由幼兒園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二)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
第九條 代收費管理
(一)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教育和生活,在幼兒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由幼兒園代收代管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標準由幼兒園與幼兒家長委員會根據成本協商確定,市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每學年報備一次(備案表見附件1)。
1、生活用品費。生活用品費是指幼兒園實行統一管理為幼兒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具的費用。
2、多媒體檔案費。多媒體檔案費是指幼兒園為滿足幼兒家長需要,采用多媒體技術建立起的幼兒在園學習和生活的成長檔案費用,包括幼兒成長多媒體檔案、畢業(yè)照的費用。
3、文體活動費。文體活動費是指幼兒園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開展大型文體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
(二)代收費項目由幼兒園結合本園實際情況,遵循家長自愿的原則自行選擇,可集中預收,也可一事一收。集中預收的,要定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部隊等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公辦性質幼兒園,其收費標準及審批程序參照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
第十二條 保教費和住宿費管理
(一)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二)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
示范園及保教費標準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兒園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其它幼兒園報所在區(qū)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備案表見附件2)。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三)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yōu)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由市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合同約定方式確定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幼兒園在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
(四)民辦幼兒園向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2、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辦學許可證;
3、成本構成明細表(成本構成明細表見附件3)、幼兒園上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固定資產臺賬等成本資料。
4、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
5、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民辦幼兒園按照公辦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執(zhí)行,其收費標準可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與幼兒家長委員會協商確定。
示范園及保教費標準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兒園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其它幼兒園報所在區(qū)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備案表見附件4)。
第四章 幼兒園收費行為規(guī)范
第十四條 幼兒園除收取規(guī)定的保教費、住宿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規(guī)定的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借讀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資料費、教具費以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入門卡等費用。
第十五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要按月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和伙食費,不得跨月預收。
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幼兒因故退(轉)園及其它原因未到園的,應根據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的已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如下:
(一)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保教費(含住宿費,下同)以家長申請的退園日期為準,當月在園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半費,超過半月的不退費。
(二)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整月(指當月)未到園的,退當月保教費的50%;其他天數不退費。
(三)因幼兒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保教費按實際未到園天數計算退費。
(四)伙食費、托管費、交通費按日退費。
民辦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退費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園的退費辦法,示范園及保教費標準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兒園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其它幼兒園報所在區(qū)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備案表見附件4)。
(五)因刊登、散發(fā)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的保教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一旦發(fā)現違規(guī)招生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其保教費減免標準不得低于規(guī)定標準的50%。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在醒目位置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中,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公式板樣式見附件5)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幼兒園要按規(guī)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必須單獨立賬,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十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核撥。公辦幼兒園應按規(guī)定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民辦幼兒園應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fā)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提高辦園質量,自覺執(zhí)行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規(guī)定的亂收費行為按本實施細則確定的管理權限由價格、財政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6月1日起執(zhí)行,試行一年。原哈爾濱市物價局、哈爾濱市財政局、哈爾濱市教育局、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哈價聯發(fā)〔2009〕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附件: 1.哈爾濱市公辦幼兒園代收費項目標準備案表
2.哈爾濱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項目標準備案表
3.哈爾濱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成本構成明細表
4.哈爾濱市民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項目標準備案表
5.幼兒園收(退)費公示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