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加班時,是否有加班費可以領呢?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制度一直實行國家集中統一管理的體制,基本制度和政策由國家制定。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如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加班費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至今未出臺具體辦法。目前,除人民警察可發放加班補貼外,對其他機關事業單位都沒有出臺關于雙休日節假日加班費有關政策。
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可依照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費,但應在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根據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法進行。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費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規范請銷假制度,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對象
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請休假種類
本辦法所稱的請休假是指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的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哺乳假、工(公)傷假、探親假和年休假以及因事、因病等個人原因的請假。不包括參加會議、公差以及經組織批準參加培訓等情況。
三、請休假程序
請休假堅持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程序、權限審批的原則進行。
(一)申請。由本人在請休假前向所在單位填報《石泉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休假審批表》,需注明請休假種類、事由、時間等情況,需要提供相關資料的,還需附相關資料。
(二)審核。請休假人股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依據請假事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
(三)審批。請休假人按照審批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或突發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時,應及時報告情況,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
(四)銷假。假期期滿,請假人要及時在本單位銷假。因故不能按時上班的,及時申請續假,按規定程序審批。
四、請休假審批權限
1.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護理假、工(公)傷假、探親假和年休假按照規定的時間,由單位負責人審批。
2.事假。各單位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事假管理,嚴格控制工作人員請事假時間,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由本人填報《石泉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休假審批表》,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下的,由所在單位審批;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由所在單位審批(事業單位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備案。
3.病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請病假的,由本人填報《石泉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休假審批表》,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2個月以上的,提供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其中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備案。
由縣委管理的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請休假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縣委辦、縣政府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的通知》(石辦字〔2014〕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請休假工資待遇
1、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工(公)傷假、探親假、年休假及法定的節假日,在休假期間執行全額工資和津貼補貼(包括生活津貼和工作津貼)或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下同)。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工資報酬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和省人社廳《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發〔2008〕178號)文件執行;工作人員加班的,單位應安排補休,補休期間執行全額工資和津貼補貼。哺乳假期間工資和津補貼按照原省勞動人事廳《關于對女職工哺乳期放假規定的通知》《陜勞人險發〔1983〕59號)有關規定處理,即: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職工,在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請,領導同意,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享受哺乳假的女職工,在假期內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生活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計發,工資部分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2、事假。因私出境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資問題給廣東省僑務辦公室的復函(1979年2月22日〔79〕僑內字第030號)的規定執行,即: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按照相關規定批準的假期內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超過假期的,停發津貼補貼。其他事假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陜人社發〔2011〕171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公務員津補貼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陜人社發〔2011〕170號)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資管理的通知》(陜人發〔2003〕60號)文件規定,事假一月中累計在5個工作日以內的,本人工資和津貼補貼全額發放;累計在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生活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3、病假。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陜人社發〔2011〕171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公務員津補貼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陜人社發〔2011〕170號)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資管理的通知》(陜人發〔2003〕60號)文件規定,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和津補貼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工資按下列標準發放,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工作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生活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工資按下列標準發放,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4、曠工。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陜人社發〔2011〕171號)和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公務員津補貼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陜人社發〔2011〕170號)文件規定,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內曠工連續5天或累計10天停發1個月津貼補貼;連續10天或累計20天,停發3個月津貼補貼;連續15天或累計30天,停發6個月津貼補貼;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停發工資(含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年內曠工連續3個工作日或累計5個工作日停發1個月績效工資;連續5個工作日或累計10個工作日,停發3個月績效工資;連續10個工作日或累計20個工作日,停發6個月績效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單位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發工資(含績效工資)。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請休假期間的工作人員工資待遇作相應處理,按規定需要扣發或停發工資和津補貼的,由所在單位在次月工資發放時予以調整,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后扣減。請休假期滿恢復待遇的,按以上程序辦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考勤管理。各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和干部去向公示制度,認真做好考勤和請休假登記工作,考勤結果作為干部職工個人年度考核獎懲的依據之一。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事假為由,長期脫崗。對未經批準擅自離崗、因公外出或請病、事假或其他休假期滿未續假又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處理。
(二)嚴格審批程序。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請休假程序和審批權限履行請休假手續,堅決杜絕病事假中“人情條”“關系條”和弄虛作假現象。
(三)規范報備手續。各單位批準的請休假要按照備案要求在假期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報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對請休假干部職工涉及工資待遇調整的,所在單位要按照請休假工資待遇規定及時調整報批。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