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喪葬費標準具體為多少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情況吧!
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按照邯民[2012]2號文件精神,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按照邯人[2008]105號文件精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發放:按照邯人社[2014]9號文件精神,我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實行定額補助。即不分職務級別,因公或因病死亡,由現行的每人400元提高到每人3100元,發給家屬包干使用,結余歸家屬,不再報銷其他相關費用。對因違法違紀死亡人員不執行此規定。此規定從1月1日起執行,所需經費仍按原開支渠道解決。
延伸閱讀:遼寧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喪葬補助費標準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部門:
根據遼人社發[2013]5號文件,我市開始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及辦法。
一、執行時間
2012年1月1日
二、相關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準按所在市(省轄市、下同)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給。
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準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
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標準及辦法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2,具體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市統計部門發布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統計結果確定。
三、具體標準
我市實行市、縣(市)統一的發放標準和辦法。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為8433元;因工(公)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為16866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為8631元;因工(公)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為17262元。
四、補發問題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員需要補發喪葬補助費204元,因工(公)死亡人員需要補發喪葬補助費408元;
2013年1月1日至目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員需要補發喪葬補助費198元;因工(公)死亡人員需要補發喪葬補助費396元。注: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員喪葬費標準達到8631元的不再補發。
五、相關要求
請市直各單位攜帶原已審批過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審核表》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辦理補發手續。
請各縣(市)、區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門及時到市人社局工資福利處領取相關文件,并將文件內容及時傳達給所屬單位。
文件名稱:《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因工(公)致殘人員護理費計發標準及辦法的通知》(鞍人社發[2013]44號)
工資福利處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