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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新公務員的創業政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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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務員的創業政策,各地也許會有所不同,詳情請以官網的為準,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公務員的創業政策,以供參考!

政府發文允許公務員辭職創業

從2015年開始,5年內將新增創業主體150萬個以上,通過鼓勵創業帶動250萬以上城鄉勞動力就業。這一目標如何得到落實?日前,湖南下發《關于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湖南將組織實施創新創業引領計劃和全省創業帶動就業促進計劃,并提出允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辭職自主創業。

多次提出鼓勵公職人員創業

《意見》提出19條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要大力培養各類創新企業主體,鼓勵引導各類人才開拓創業和各類勞動者創新創業;允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有專長、有經驗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辭職自主創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創辦科技企業;鼓勵高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結合專業特長、市場需求采取靈活多樣形式創新創業;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失地農民、退役軍人因地制宜興業創業;大力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實現由“就業型”向“創業型”、“打工仔”向“企業家”、“候鳥型”向“長住型”轉變。

這并非湖南首次提出允許黨政機關人員辭職自主創業。9月15日,湖南省召開創新創業大會,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開到鄉鎮一級,鼓勵全民創新創業。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守盛在會上要求,允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有專長、有經驗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主動走出去,領銜創業、自主創業。在年底發布的《長沙市全民創業帶動就業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征求意見稿)中,長沙同樣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自主創業。

多地已出臺創業鼓勵辦法

全國多地已出臺文件,鼓勵公職人員辭職創新創業。4月,河北保定出臺文件,鼓勵公務員創業:自主離職創業人員5年內保留原身份停發工資,工資晉升、職稱評定不受影響。5年內愿意回單位的,由原工作單位重新安排工作。2013年7月,安徽省下發文件,對經組織批準辭去公職到民營企業創業的公職人員,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進行創業。

而在國家層面,并未有相關政策出臺,但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辭職創業有鼓勵措施。4月2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提出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這被媒體解讀為30年前企事業單位“停薪留職”下海經商的2.0版本。

要創業,會得到哪些扶持

貸款將會有優惠

《意見》指出,鼓勵民間資本加大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投入,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好對創新創業帶動就業金融服務工作,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力度,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大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服務性收費優惠力度。

企業就在家門口

《意見》指出,加強創業載體建設,大力發展縣級工業園,打造縣域經濟的升級版,促進就近就地創業就業。

會有導師來講課

招募或聘用一批具有企業管理專業背景和創新創業實踐經驗的專家、熟悉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員、創新創業成功的企業家,建立專家庫。5月中旬開始,45名創新創業先進典型巡回報告團成員將分成5個小組,前往各市州講述自己的創業故事。

還有各類獎金

從2015年起,全省連續五年實行“雙百資助工程”,優先資助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的100個個體工商戶和100個優質初創企業,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獎勵。

每年直接培育評估認定20個左右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范基地(示范園區、示范高校),根據入駐企業個數和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效果等情況,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資金。

同時,啟動創業型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創建活動,實施“2151”工程,每2年評選獎勵10個縣(市、區)、50個鄉鎮(街道)、100個村(社區),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

《意見》還有哪些鼓勵措施

各級政府也將建立扶持資金

《意見》強調,要加大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落實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成效顯著、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不足的市州、縣市區擴充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補充貼息資金;對帶動就業效果明顯的部分創新創業項目、創業孵化基地等進行扶持獎補等。各市州、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大扶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

把小作坊引入全省產業發展體系

扶持推動各類商會協會等組織發展壯大,鼓勵各類民營企業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實現“二次創業”,把各類小作坊、小工廠、小商店引導組織到全省產業發展大鏈條、大體系、大格局中來,促進產業發展更深入,布局更科學。同時,降低創新創業門檻,促進困難群體創業就業。

鼓勵創業,湖南還做了什么

今明兩年重點扶植100個創業園區

今年兩會,湖南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全民創業”。隨后,湖南出臺《關于推進創新創業園區發展加快實施“135”工程的意見》,提出今明兩年全省將重點扶持100個布局合理、優勢突出的創新創業園區。

34人今年入選湖湘青年英才計劃

2015年,我省繼續開展“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計劃,21名青年創新英才和13名青年創業英才成功入選今年的“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計劃。2年來,一共53人入選該項支持計劃。

將開展“2015湖南創客+行動”

目前,湖南省科技廳正在制定開展“2015湖南創客+行動”工作方案,今后一段時期將結合全省創新創業的實際情況,推出召開一次全省動員大會、組織一系列創新創業大賽及活動、舉辦一次全球創客高峰論壇、樹立一批創客和眾創空間示范典型等“十大行動”,推動全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的深入開展。

拓展閱讀:事業人員可離開單位6年停薪留職創業??公務員盼同樣政策

日前,浙江省委組織部和省人力社保廳印發了《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鼓勵并支持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浙江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在省內創辦企業。

關于印發《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134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8日

《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浙委發〔2016〕14號)精神,進一步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1.我省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在省內創辦企業,適用本辦法。

2.事業單位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須按規定辭去領導(行政)職務。擔任省管領導職務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審批同意辭去省管領導職務后,才能申請離崗創業創新,并不再保留相應職務待遇。

二、離崗手續辦理

3.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應向所在事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科技成果證明、成果產業化可行性報告、企業合作意向書、項目立項投資等材料。

4.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創新科研人員(以下簡稱“離崗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雙方明晰科技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辦法,協商確定離崗期限、待遇等相關事宜,并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變更聘用合同,簽訂離崗創業創新協議。協議內容一般應包含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人事和工資關系處理、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科技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辦法等內容。

5.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申請到本單位所屬、出資、參股企業離崗創業創新的,需在本單位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6.事業單位辦理科研人員離崗手續后一個月內,應將創業創新協議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人事和工資關系處理

7.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若確有需要,經離崗人員申請、所在事業單位同意,雙方續簽離崗創業創新協議,最多續簽一次,兩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離崗創業創新期限內,雙方保留人事關系。

8.在離崗期間,出現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齡;所在事業單位遇有擬撤銷、合并、轉制等改革情況,應通知離崗人員提前返回參與改革。

9.離崗人員與所在事業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不占所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離崗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技術應用、成果轉化等業績,作為其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

10.離崗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如實報告創業創新情況。所在事業單位根據離崗人員業績和相關企業意見確定考核結果,除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定為合格等次;創業創新業績特別突出的,可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占所在事業單位考核優秀指標。

11.離崗人員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所在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于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12.所在事業單位停發離崗人員工資、補貼、獎金等收入待遇,檔案工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調資政策進行調整。

四、社會保險關系處理

13.離崗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離崗人員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事業單位承擔,也可由所在事業單位、企業和離崗人員三方另行約定,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個人承擔,繳費基數參照所在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14.離崗人員離崗期間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作時間,與離崗前所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15.離崗人員所在企業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離崗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返崗安排

16.離崗人員創業創新期滿要求返回的,所在事業單位應按照其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離崗創業創新期未滿要求返回的,離崗人員應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所在事業單位。返回所在事業單位工作時,若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辭聘

17.離崗創業創新期滿,離崗人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請繼續離崗創業創新的,所在事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離崗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返回或辦理相關手續。離崗人員仍未按時返回的,所在事業單位與離崗人員依法解除、終止聘用合同。

18.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與單位依法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在省內創辦企業,所在事業單位應協助做好人事關系接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出具辭聘創業創新證明等手續。

19.符合本條前述兩種情形辭聘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若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在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內,需重新流動到同行業事業單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崗位空缺、專業對口”原則,經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關信息應予公開;跨行業流動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應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執行。

七、監督指導

20.在離崗期間,離崗人員與所在企業產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違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有關規定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21.各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查實并糾正。

八、其他事項

22.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申請離崗創業創新,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23.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4.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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