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許昌公務員進行線上培訓,小編準備了許昌市公務員培訓平臺,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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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是指公務員管理部門在劃定每一培訓項目(課程)一定學習分值的基礎上,以學分為計算單位,記錄公務員的學習培訓情況,并在年末學分累積基礎上進行培訓考核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省行政機關處級及以下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人員。
第四條 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為本轄區實施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權限,綜合管理培訓計劃備案、學分設置、學分審驗等事項。公務員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公務員培訓學分的登記管理、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學分的設置
第六條 公務員培訓學分由線上學分和線下學分兩部分組成。線上學分是指公務員參加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在線學習獲得的學分。線下學分是指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集體學習、自主選學、學歷學位教育和經公務員管理部門備案的其他培訓獲得的學分。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根據以下標準統一設置各培訓項目的學分分值并予以公布。
(一)線上學分分值計算。參加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在線學習或考試,按設定的分值計學分。
(二)線下學分分值計算。參加集體學習或各類短期培訓班,1小時計1學分,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計0.5學分,不足半小時的不計學分;參加培訓時間在3天以上(含3天)的脫產培訓并通過考核的,每天計7學分;在職參加碩士研究生以上層次學歷、學位教育,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計20學分;在職通過各類專業資格考試,取得專業資格證書的當年計10學分。
第八條 實行公務員培訓計劃備案制度。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應在當年3月底前向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備案,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應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備案。未經備案的培訓,不計算學分。
第九條 公務員參加培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學分,并根據情況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
(一)參加脫產培訓,請假期間不計學分;缺勤率達三分之一以上的,當期培訓不計學分。
(二)無故未參加組織調訓的,當年線下學分按零分計算。
(三)在學分登記、審驗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該類學分按零分計算。
(四)參加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在線學習中使用技術手段作弊的,線上學分清零,并視情給予處理。
第十條 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以一年為一個積分周期。處級公務員每年總學分不低于110學分,其中線下學分不低于30學分;線上學分不低于80學分(必修學分不低于56學分)。科級及以下公務員每年總學分不低于100學分,其中線下學分不低于20學分;線上學分不低于80學分(必修學分不低于56學分)。
第十一條 因健康狀況或其他原因難于達到以上學分要求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并出具證明,報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延期完成或免于培訓。
第三章 學分登記
第十二條 實行公務員培訓學分登記制度。依托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公務員培訓學分登記系統,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獲得學分情況進行登記,實現培訓學分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線上學分登記。公務員參加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在線學習或在線考試,完成相應課程學習或考試,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系統自動登記線上學分。
第十四條 線下學分登記。公務員參加各類培訓取得的線下學分,經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驗后,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將其線下學分登記錄入河南省公務員網絡培訓學院系統。
(一)參加各類線下培訓的,以公務員培訓計劃備案表、調訓通知、考勤記錄、培訓照片、考試成績或結業證書等為依據,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在培訓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驗后,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予以登記。
(二)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各類專業資格考試的,以學歷學位證書、專業資格證書等為依據,公務員本人提請本單位報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驗后,由公務員所在單位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和公務員所在單位應高度重視培訓學分登記工作,嚴肅工作紀律,明確專人負責,如實記載培訓學分,及時更新完善學員信息、保證登記信息的真實、準確。
第四章 培訓評價與結果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公務員培訓評價制度。評價公務員年度學分完成情況,學習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十七條 公務員培訓評價由公務員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培訓評價可與公務員年度考核同步進行。評價程序為:
(一)自我評價。公務員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學習情況欄填寫年度學習情況。
(二)確定等次。單位根據公務員的年度學分、學習態度、理論素養、培訓成果轉化等情況,評定合格、不合格等次。培訓學分沒有完成的,年度培訓評價為不合格。將培訓評價結果填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年度培訓完成情況欄。
第十八條 公務員培訓評價結果應作為公務員考核和任職晉升的重要內容。
(一)培訓評價結果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培訓評價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單位年度培訓學分合格率未達到90%的,適當降低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單位平均學分靠前,且參訓率、合格率均達到100%的,適當增加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二)培訓評價結果與公務員任職相結合。對公務員進行任職考察時,應當將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對貫徹培訓政策法規不力、未按規定履行學分制管理職責、在學分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具體負責省直行政機關處級及以下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培訓學分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學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公務員管理部門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執行學分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教育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6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印發的《河南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豫人社[201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