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失業保險金每月多少錢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浙江已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浙江要求,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確定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是當地制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重要依據。
2、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標準規定
一、領取條件
1、在失業之前,失業保險繳納正常,且已經連續繳納了一年以上。
2、失業并不是由自己的主觀意愿造成的失業保險能領多少錢,這種情況包括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等,如果是你自己與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3、辦理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一般在辦理失業后次月即可領取。
二、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而言,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