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海南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海南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
對2021年1月至6月期間新發生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新發生的失業停保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繼續發放失業補助金。
備注:各市縣申請條件可能會有細微不同。
海口失業補助金申請
1、對2021年1月至6月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2021年1月至6月期間新發生的失業停保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3、對2020年符合原失業補助金政策且未及時申領的人員,當前處于失業狀態的。
滿足以上其中一項條件的方可申領,申領期限可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
已經領滿期限的不得再次申領。
注:1.無需辦理失業登記;2.正在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失業補助金。
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每月1200元標準發放;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每月800元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申領期限合計不超過6個月,已經領滿期限的不得再次申領。
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
失業金總額=所在地區失業金標準×領取月份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所單位累計繳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累計繳費1年以上(含1年)不足5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二、海南失業補助金一般幾號發放
一般在每個月的15號發放到卡里。經核查確認當月簽字認定成功,本月的失業保險金已劃撥到個人賬戶。因銀行轉賬可能推遲,在本月底還未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話,請在下月初再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