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是什么對象?領取需具備什么條件?領取期限多長?下面為大家帶來海南省失業保險領取指南,希望能幫到你!
海南省失業保險金領取對象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海南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本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職工檔案,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社保減少受理憑證或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少手續,但由于結算原因,五險庫仍顯示為參保狀態時提供)送職工戶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本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給予保留。
(2)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并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等資料報送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3)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杭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并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失業人員暫住證復印件、現居住地社區證明、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等資料報送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在市社保局參保的,報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即杭州市就業服務局);用人單位在區社險辦參保的,報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即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海南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含)的,按照8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辦理時限: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社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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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失業保險的政策,近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刑發《社會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人員依法享有失業保險的義務。同時,《條例》還對失業保險制定了2017年的最新政策。
海南省未裁員或少裁員企業可領穩崗補貼
各市縣及省本級對符合政策適用范圍和申請基本條件的企業,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5%給予穩崗補貼,列入失業保險基金“其他費用支出(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社會保險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相關支出。這三項補貼,實行預算管理、據實列支、總額控制的辦法,可以單項申請使用,也可以合并申請使用。
海南省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
一是將失業保險金一般的計發標準由失業前12個月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0%”提高到“60%”;二是將按一般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按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發放,提高到按“150%”發放;三是按一般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高于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按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5%”發放,提高到按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根據新標準測算,全省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增加56元。
海南省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
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提高了失業人員醫療補助標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同時還對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作了補充規定。保障城鎮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