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浙江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補助金標準是多少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發(目前杭州市區為804元/月)。
(2).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按失業保險統籌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0%計發(目前杭州市區為322元/月)。
二、浙江失業補助金一般幾號發放
一般在每個月的15號發放到卡里。經核查確認當月簽字認定成功,本月的失業保險金已劃撥到個人賬戶。因銀行轉賬可能推遲,在本月底還未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話,請在下月初再次查詢。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憑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過二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