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在職期間繳納了失業保險金,所以我們在失業以后就可以享受相關的待遇,并且由于繳納時間的不同,所以領取的金額也不相同,那么2020年浙江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么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2020年浙江失業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般而言,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2020年浙江失業金領取標準是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我們的失業金領取的條件也是越來越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