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標準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782元發放。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浙江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文件(原件);
2、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
3、檔案托管證明;
4、檔案托管機構行政介紹信;
5、檔案托管機構經辦工作人員的明;
6、托管人員的戶口簿復印件。
對涉及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攜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人事檔案。
浙江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書面告知失業職工享受待遇,并將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等資料,在7日內上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需在60日內將解除勞動關系合同送到經辦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
3、經辦機構需在街道失業人員保險金申請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確認以后次月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其他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