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吉林省人社廳獲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實施民生工程的總體要求,結合吉林省失業保險待遇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審定同意,吉林省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長春市區(不含九臺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256元/人.月;吉林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84元/人.月;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35元/人.月;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長春市九臺區、白山市江源區及其他縣(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0元/人.月。
新標準執行期從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個調整日。
同時,按照《人社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規定的1.5%階段性降至1%,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3%。
新費率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7〕21號 )
吉人社辦字〔2017〕21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實施民生工程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失業保險待遇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審定同意,現就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通知如下:
長春市區(不含九臺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256元/人.月;吉林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84元/人.月;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35元/人.月;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長春市九臺區、白山市江源區及其他縣(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0元/人.月。
新標準執行期從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個調整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4月6日
吉林省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7〕23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社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規定的1.5%階段性降至1%,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3%。
新費率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