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實施,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吉林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1]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能力,有求職要求的勞動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及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中工作的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政治黨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受本人戶籍限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加大財政投入,保證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按照省政府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的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各級財政、稅務、工商、審計、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加收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五)依法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縣(市)實行縣(市)統籌。
有條件的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市州級統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無固定工資額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個人,以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政治黨派,按其聘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人數及其工資額分別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未經批準,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不得擅自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專項用于對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補助。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10%-15%的比例從各統籌地區逐月提取,存入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每年的提取比例由省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省社會保險公司共同確定。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當年征繳的失業保險費不敷使用時,應先動用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適當補助。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補助后仍存在支付缺口的,由統籌地區財政專項補貼。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履行納稅義務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均在稅前列支。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拒絕。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于《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支出項目外,還可以用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育補助金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不得擅自增減失業保險支付項目。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補貼,專項用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補貼資金,按統籌地區本年度實際征繳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5%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在上解省失業保險調劑金后列支。省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補貼資金,按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總額的10%-15%從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中提取。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失業保險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稅、費。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二)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三)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確定: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6年不足7年的,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7年不足8年的,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8年不足9年的,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9年不足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