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按惠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惠州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惠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惠州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按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的80%計發,即1080元。
惠州失業金是根據繳費年限計算的
城鎮戶籍
繳滿一年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最低工資的80%)
農民工
連續繳滿一年按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0%一次性計發生活補助金,每超一個月增發2%。
惠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每繳費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指南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指南。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書(原件)
2、失業證(外地戶口、臨時工除外)復印件1張
3、一寸免冠近照2張
4、身份證復印件2張(A4紙)
5、干部、全民固定工、集體工或曾經在部隊服役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注:檔案復印件包括入退伍證明、知青證明、招工表、轉正定級表、工作調動函等并加蓋單位公章及與原件相符章)或市人社局或組織部的查檔證明
6、《惠州市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張(加蓋公章)
7、個人銀行存折復印件一張(惠州市內開戶銀行)
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
1、地稅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業務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由單位向市社保基金局三樓業務大廳“失業申報”(15-19號)窗口遞交所需資料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實行簽到制度,即本人必須在每月8至20日的工作日到社保局簽到一次,按規定無正當理由(遇交通事故、因病住院除外)逾期簽到的,不能領取當月失業保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簽到的,停發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和兩次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訓練活動的,停發失業保險金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指南。
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惠州失業保險金辦理指南百科。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