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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要滿足以下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需要哪些條件,下面作具體介紹。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并且失業后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及銀行卡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人員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金,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超過90日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
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失業人員必須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業證》和名章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申領。因特殊情況(住院、行動困難等)本人不能親自申領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提前說明情況,并經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后,方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申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受醫療費補助、喪葬費及撫恤金和計劃生育補助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金是有期限限制的!
失業職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繳費年限計算,最低3個月、最高24個月;享受的標準是最低工資的80%,并按月發放。
醫藥費補助標準:失業職工在救濟期內每月享受醫藥包干費。女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生育的,按規定一次性發給五個月的救濟金為生育補助金。失業職工因病需住院治療的,在分中心登記后到指定醫院就醫并按規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