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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失業保險繳納時間如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確立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前,實行的是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所以失業人員累計繳費無法確定。因此,《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齡的計算方法,失業者的工齡就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后,失業者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第二,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但是隨后又失業的,根據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業保險金的繳納比例是什么?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標準是什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就不能與前次交費時問累計計算,而是要重新計算。
如果你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公民移民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而且,失業率員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業、生活等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難以掌握。移居境外的失業人員也不能繼續享受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此處所指的移居境外,指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親、訪友的人員。
(二)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而且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后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他們已不是失業狀態,生活能夠得到保障,所以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根據監獄法的規定收監執行刑罰進行改造。被勞動教養是指違反法律尚未構成犯罪,由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管制教育。失業人員在其失業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在其勞改或者勞教期間,喪失了選擇就業的自由,在其改造期間,其基本的生活得到國家的保障,不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一旦重新就業,不再屬于失業人員,應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
(五)失業人員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應征入伍,將根據兵役法和軍事條令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其生活將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失業人員應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業人員的待遇。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各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的職業機構,幫助失業人員盡快解決就業問題。失業人員沒有正當的理由,拒不接受這些機構介紹的工作,則表明,這些失業人員在有機會的情況下放棄了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