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采用不同的標準。《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要求,各地區已逐步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對城鎮居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發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并且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國已有668個城市,1638個縣政府所在鎮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相對落后,且基金承受能力有限,失業人員生活保障程度不宜過高,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不能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不僅會引發一些矛盾,也容易使失業人員產生依賴心理,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于這個標準,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使失業保險金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隨之調整,這也是保證失業人員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措施。同時,考慮到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全國不宜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為此,《條例》將具體發放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怎樣繳納失業保險費
1、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5%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2、職工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單位和職工個人不再繳費。
3、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所得稅前列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本單位社會保險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失業保險費緩繳的情形有哪些
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暫時無力繳納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核定緩繳期限下發緩繳通知書后,方可緩繳:
1、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2、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3、單位因自然災難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解散、關閉、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單位,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企業經營權或者所有權變更的,應當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一方負責繳清。
法人資格滅失的單位,當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