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關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的情形,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4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人員如何交養老保險?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妥善保存。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其檔案等有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及有關待遇停止發給。
失業人員未就業期間中斷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再補繳。
(二)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又未重新就業,本人自愿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繼續繳納。
四、重新就業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一)失業人員進入各類企業就業的,要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新單位在15日內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手續,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從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二)進入個體經濟組織再就業的,由個體經濟組織在15日內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手續。
(三)從事自由職業,本人自愿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五、怎么領取失業保險金
這里領取失業保險金主要有兩種情況,即本人領取和他人代領,法律規定如下: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