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辦理程序
一、參保登記
根據國務院令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參保登記。
二、申報
(一)申報資料
1、用人單位上報省(市)統計部門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即損益表或資金活動表),沒有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的帶單位職工上月工資報表。
2、填制《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職工花名冊軟盤。
4、職工增減變動表及增減原因說明書。
(二)申報要求
1、繳費單位必須于當年12月20日前到申報大廳申報下年1月份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額,以后每月20日前申報下月應繳費額。特殊情況的,經申請批準后,可以按季、年申報繳費額。按季申報并繳納的,必須在上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前辦理下季度的申報手續;按年申報并繳費的,必須于當年12月20日前辦理下一年的申報手續。
2、繳費單位不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的,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上月核定的月征繳數額的110%確定當月征收額。
3、繳費單位對核定的應繳失業保險費額有爭議的,經復核確有出入的,當月不作調整,在申報下月繳納數額時進行調整。
三、辦理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申報單位憑《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第一聯及第四聯到稅務部門辦理繳費。
拓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能領取多少?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各地政府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一般而言,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例如:廣東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從2015年7月1日前,我省三類行政區域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據此,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
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領取期限最長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領取期限最長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但具體領取期限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條例》中關于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至于具體檔次如何劃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享受期限18個月和24個月的規定,也可以照此劃分具體檔次。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情況不盡相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條例》中把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繳費年限劃分得太細,在具體執行中很難操作。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條例》沒有將享受待遇的期限與繳費年限劃分得很細,而只是確定一個大的原則。
《條例》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規定,改為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將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緊密結合。繳費時間越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越長。不按規定繳費的,應在計算其領取期限時作相應扣除,這是強化職工繳費意識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許繳費時間累計相加作為確定享受期限的標準,有利于保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那些失業前多次轉換工作單位,且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來說,更加體現了這一精神。從這點來講,也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促進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