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具有深圳市戶籍。
2、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3、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4、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5、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2013年申領條件變更
1、異地務工人員也可領取。(非深戶籍員工)
2、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3、非“自愿失業”、并辦理了失業登記的職工,
符合以上新增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2013年3月1日前),為1200元。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比如一名失業職工繳費滿4年,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共可領取4800元(1500元×80%×4)失業保險金;如果一名失業職工繳費滿5年,共可領取7200元(1500元×80%×6)失業保險金。
拓展閱讀:如何辦理失業證?
《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失業證》。《失業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首先是確定身份。失業人員要取得原工作單位發給的能證明其失業的證明材料。對因履行勞動合同或辭退、除名、開除等發生爭議的,應取得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等。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發的《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其次是失業登記。《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的手續一般要求是:
(一)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后,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準。
(二)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3、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證辦理流程:
1、各類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
2、到街道辦證大廳一樓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
3、《失業證》年審只須帶上面提到的1—4項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本街道辦理;
4、《失業證》遷街的須到原所屬區街辦理失業人員關系轉移介紹信(收回原失業證),再帶1—4項證件到本街道辦理。
現在辦理失業證以后可以每年進行一次免費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