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領取標準
自2012年7月1日起領取期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700元;領取期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600元調整為660元。
領取期限
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材料
1.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及失業保險繳費證明。
2. 失業人員原勞動合同文本。
3.終止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及協議書(協議書上應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證明,并應由失業人員簽字認可。)
4.《養老保險手冊》。
5.《就.失業證》。
6.失業人員享受資格審核表》(用人單位填報)。
7.備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人員分區花名冊》(用人單位填報)。
8.《天津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用人單位填報)。
9.《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失業人員填報)。
領取流程
領取《就.失業證》 →失業登記 →就業轉失業錄入→(勞動局對《天津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審批)→打印《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辦理失業金申領資格申報審批 →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存入失業人員檔案 →告知失業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辦理個人登記及相關手續。
領取地址
申報時限:
1、 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
2、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個人申報登記手續。
3、因失業人員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導致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失業申報或登記的,經仲裁機構仲裁或審判后,如維持企業的處理決定,可在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開出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申報和登記手續。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地點: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區建設路18號辦公室
23030904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和平區新興路13號天賜園8號樓北側辦公室
278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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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失業人員,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如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